{"billNo":"1100419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7: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6385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6385","提案人":["林昶佐"],"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鑑於民意代表助理工作內容已隨時代演變而更多元化，現行聘用公費助理之人數限制、支領上限及補助費用顯不符實際需求；又政治工作關乎國家未來發展，為活化政治工作環境，避免成為資本家競逐場域，應提升公費支出彈性加以培育、吸納專業人才投身政治；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品妤","林宜瑾","林楚茵","賴惠員","莊瑞雄","陳秀寳","吳琪銘","黃秀芳","沈發惠","郭國文","洪申翰","吳秉叡","張宏陸","趙正宇","鄭運鵬","高嘉瑜"],"說明":"一、現今民意代表助理工作除選民服務、行政工作、政策分析、文稿撰寫、法律提案外，甚或有經營網路社群、形象設計、媒體影像輸出等各種項目，內容包羅萬象涉及層面既廣且深，為有助人才留用並吸引各界菁英投身政治場域，故刪除聘用公費助理人數限制及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限制。\n二、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費補助條例》自89年立法以來，聘用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從未調整，相比之下20年間消費物價指數上漲22%，軍公教調薪4次每次3%，基本工資亦由96年17,280元調升至109年的24,000元，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用亦於109年隨軍公教調薪3%時調整，議員助理薪資實有調整之必要，故授權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基本工資、軍公教薪資調幅及地方財政狀況進行調整。\n三、為保障地方民意代表助理享有勞動基本法規定之基本權益，故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明訂於條文中。","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現今政治服務型態發展多元，議員助理工作內容涉及層面既廣且深，為網羅各界人才給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更彈性空間，故調整聘用公費助理人數限制。\n\n二、政治工作為決定未來國家發展之所需，需廣納菁英投入，本條例自立法以來從未調整過補助總額，實不符合社會物價及薪資成長比例，故授權主管機關得參照各因素再行調整，並刪除議員每人每月可支領總額以因應調整。\n\n三、議員助理的工作量繁重經常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公費助理應享有加班費保障，故將勞基法相關法令明定於條文中。","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八萬元。補助費用總額議會得綜合考量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幅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