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鄭正鈐","孔文吉","林文瑞","謝衣鳯","林思銘","費鴻泰","李德維","溫玉霞","廖婉汝","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吳怡玎","陳雪生","鄭麗文","吳斯懷","楊瓊瓔","呂玉玲","陳玉珍","陳超明","徐志榮","蔣萬安","林奕華","廖國棟Sufin‧Siluko","翁重鈞","游毓蘭","魯明哲"],"mtime":"2024-01-18T17:34: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6392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26392","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鑑於我國與香港、澳門地區關係與其他國家有別，故另定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茲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自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制定，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惟第十八條迄今從未修正。現行條文對於來臺尋求庇護之港澳地區居民欠缺完整之處理機制，為使港澳地區居民來臺尋求庇護之處理機制更為妥善完備，除既有給予港澳地區受政治迫害之居民必要之援助外，特增訂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未經許可入境行為之免責規定以及專案居留機制，授權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就專案居留之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以及申請專案居留者於停留時間之初審、停留之限制、指定申請人住居所、暫予安置、協助、照顧、權益保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實務之執行，落實港澳地區居民之庇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22","說明":"一、現行規定過於空泛，欠缺完整之處理機制，恐不利受到政治迫害之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之庇護，應予修正及明確相關規定及申請要件。\n\n二、增訂第二項，受政治迫害之港澳地區居民，恐難依正常管道入境，故對於未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之行為，免予追訴及處罰。\n\n三、增訂第三項，為保障來臺尋求庇護之大陸地區人民權益，增設專案居留許可機制。\n\n四、為使港澳地區居民來臺尋求庇護之處理機制更為妥善完備，針對因政治因素申請專案居留之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以及申請者有關其停留期間之初審、停留之限制、指定其住居所、暫予安置、協助、照顧及權益保障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於相關辦法中訂定，以資適用，爰增訂第四項。","修正":"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n\n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適用前項規定之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其未經許可入境之行為，免予追訴、處罰。\n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n前項專案居留之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申請專案居留者於停留時間之初審、停留之限制、指定申請人住居所、暫予安置、協助、照顧、權益保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