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1300"}],"議案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35: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6404號","laws":["07149"],"提案編號":"1150委2640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僅就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加以規範，排除民法關於「共同收養」及「收養他方之養子女」等其它收養方式，已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虞。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及保障兒童最佳權利，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n二、依前項說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預先排除同性伴侶合法共同收養之可能，似已預設同性伴侶之共同收養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對於性傾向不同而造成差別對待，已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虞，此外，若未締結婚姻之同性伴侶其一收養子女後締結婚姻，他方與被收養者仍無法成立法律關係，對於親權行使造成阻礙，恐有違反兒童最佳利益原則。\n三、綜上，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及保障兒童最佳權利，爰提案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讓同性婚姻者得準用民法之規定收養子女。","對照表":[{"law_id":"07149","law_nam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20","說明":"一、依我國現行收養之規定，單身收養者不分性別、性傾向均可向收出養機構提出申請，此外，仍需接受親職課程、收養人資格評估、媒合、六至八個月的試養，再送法院審理裁定，平均申請致收養成供需三至五年，收養過程評估相當仔細嚴謹。\n\n二、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說明，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n\n三、依前項說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預先排除同性伴侶合法共同收養之可能，似已預設同性伴侶之共同收養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對於性傾向不同而造成差別對待，已有違反憲法之虞。此外，若未締結婚姻之同性伴侶其一收養子女後締結婚姻，他方與被收養者仍無法成立法律關係，對於親權行使造成阻礙，恐有違反兒童最佳利益原則。\n\n四、綜上，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及保障兒童最佳權力，爰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之文字，讓同性婚姻者得準用民法之規定收養子女。","修正":"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雙方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