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5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吳思瑤","周春米","賴品妤"],"連署人":["黃秀芳","羅美玲","林宜瑾","何欣純","吳玉琴","黃國書","邱泰源","陳瑩","賴惠員","張廖萬堅","劉建國","蔡易餘","范雲"],"mtime":"2024-01-18T17:33: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6413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6413","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吳思瑤、周春米、賴品妤等17人，有鑑於現行法制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有關學生服儀管理之準則，為積極保障學生身體自主及人格發展自由，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生服儀管理涉及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之限制，依據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第十一條表達意見自由及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之意旨，應受憲法「法律保留」與「目的正當性」及「手段必要性」等原則之審查。\n二、然而學生服儀管理與教育功能、校園秩序等正當目的實現，並無直接關聯，亦不具手段必要性。如學校之管教措施或校規訂有學生服儀管理之規範，應以法律明定；若要為權利上之限制，更應有法律明確授權。\n三、經查，現行法制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有關學生服儀管理之準則，為積極保障學生身體自主及人格發展自由，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以完善學生基本權利之維護。","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10-25-修正:8","說明":"一、學生服儀管理涉及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之限制，應受憲法「法律保留」與「目的正當性」及「手段必要性」等原則之審查。\n\n二、然而學生服儀管理與校園秩序、教育功能等正當目的實現，並無直接關聯，亦不具手段必要性。如學校管教措施或校規如學校之管教措施或校規訂有學生服儀管理之規範，應以法律明定；若要為權利上之限制，更應有法律明確授權。\n\n三、爰此，修正第五項文字，明定學生服儀管理準則訂定之授權依據，俾以完善學生基本權利之維護。","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有關學生服儀管理以及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5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