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5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35: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98號委員提案第26414號","laws":["04524"],"提案編號":"98委2641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關於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之規定，除法律適用複雜且學說實務多有爭議之外，亦可能導致收養關係難以成立，而有礙於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爰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24","law_nam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n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law_content_id":"04524:04524:2010-04-30-全文修正:60","說明":"一、本條原規定關於收養之成立及中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惟學說及實務就此向有分別適用與累積適用之爭議，且我國司法實務係採累積適用之解釋，如依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任一之本國法收養不成立或無效時，即無法成立有效之收養關係，致涉外收養關係之成立更形困難。考量收養之成立、終止與其效力，均以收養者之本國發生之法律效果為中心，除被收養者本國法涉及保護被收養人利益之規定外，應無須累積適用與未來生活甚少牽連之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以免有礙收養關係之成立，致影響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爰修正第一項。又如依本法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或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自得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不適用之，併予敘明。\n\n二、夫妻共同收養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為避免夫妻之本國法不一致，致生法律適用之疑難，並考量共同收養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與夫妻婚姻之關聯性，應以夫妻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為收養人之本國法，較為適當，爰增訂第三項。\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成立或終止時收養者之本國法。但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應得被收養人或第三人之同意，或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有其他保護被收養人之規定者，並依被收養者本國法之各該規定。\n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n\n夫妻為共同收養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以其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為收養人之本國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5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