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5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分別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900"}],"議案名稱":"「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35: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6417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641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維護飼主將動物轉診等權益，增訂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之要求，提供病歷摘要及影像紀錄等相關文件；提升借牌以及無照掛名等違法行為之罰鍰及處理；並為建立「動物醫事助理」制度，使動物醫事助理之從業資格條件、得協助獸醫師執行之相關業務項目、以及其訓練和保障等相關事項，能有相關之法源依據，爰提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13","說明":"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影像紀錄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予修正，並明定提供前揭文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修正":"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現行":"第二十八條　獸醫師、獸醫佐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廢止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33","說明":"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將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所受處分，於本條新增修正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二十八條　獸醫師（佐）不得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證照或證書。"},{"現行":"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34","說明":"一、獸醫師之養成須經大學獸醫教育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合格，具相當程度之專業性，且其業務攸關動物健康、畜禽產品安全及公共衛生等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加強嚇阻獸醫之密醫行為。惟現行罰鍰之額度經常低於獸醫密醫之實際所得，未達嚇阻效果，爰修正提高罰鍰額度。\n\n二、本條新增於動物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人員名稱為「動物醫事助理」。\n\n三、本條增訂第二項，要求前項動物醫事助理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具專業教學資格的獸醫學會或獸醫教學單位等單位教育訓練合格，並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件，方可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工作，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之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n\n前項動物醫事助理之資格條件、協助獸醫師執行業務項目、教育訓練、教學資格、審定基準、證明文件之發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一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35","說明":"未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使用獸醫師、獸醫佐或類似名稱，具誤導飼主及對受醫專業性之危害，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未領有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卻使用醫師、專科醫師名稱之處分，於本條修正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修正":"第三十一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5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