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5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7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100"}],"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陳瑩","莊瑞雄","陳素月","余天","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黃世杰","吳玉琴","周春米","邱志偉","王美惠","高金素梅","陳秀寳","許智傑","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7:33: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6418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6418","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鑑於現在市面上電子煙的販售及使用行為氾濫，查緝困難，一般民眾皆可輕易取得，潛藏風險極高，且影響國人身心健康情形甚鉅；惟現行菸害防制法中未能有效定義或管制電子煙，致難以管制電子煙之販售及使用行為，殊有違菸害防制法制訂之初衷，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市面上電子煙的販售及使用行為氾濫，民眾自發的檢舉案件每年逾千件以上，部分不肖電子煙商每每以「電子煙不是菸」、「可幫助戒菸」、「屬於時尚商品」等誤導資訊吸引青少年主動購買嘗試。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抽驗電子煙情形，100%含有甲醛，90.3%含有乙醛，二者皆具致癌性。依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癌症因子分類，甲醛歸為1級（確定為致癌因子），乙醛為2B級（可能為致癌因子）。此外，吸入甲醛或乙醛會刺激眼部及呼吸道，引起咳嗽、喘鳴、胸痛及支氣管炎，長期吸入恐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該等內容物對人體均具高度危害性；又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至104年受理XXXX件電子煙檢體結果顯示70%具成癮性尼古丁。爰此，民眾購買及施用電子煙，恐影響國人身心健康。\n二、2014（民國103）年10月舉行的第六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上，曾促請各締約方考慮以菸草製品、醫療產品、消費品或其他類別產品（視何者適用而定）的方式，禁止或管制電子煙；及敦促各締約方考慮禁止或限制電子煙的廣告、促銷和贊助。並且將電子煙詳細定義為「電子煙是電子尼古丁輸送設備（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簡稱ENDS）中最普遍的原型，藉由加熱液態溶劑釋放煙霧供人吸用」。\n三、另，電子煙是以鋰電池運作的霧化器，其主要成分通常由鋰電池、霧化器、卡夾煙彈或補充液所組成，在使用電子煙吸入氣流時，即可啟動霧化器將煙彈內之液體打成霧氣，產生類似吸菸的效果；電子煙油可隨意添加，國內外已查獲多起電子煙含毒品之案例，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成分，可能讓使用者因此染上毒癮；另，國外研究亦顯示，電子煙霧中，除尼古丁、甲醛、乙醛外，更含許多化學物質，如丙二醇、二甘醇、可丁寧、毒藜鹼、菸草生物鹼或其他超微粒子與發揮性有機化合物，長期施用後，對使用者可能產生癌症或其他疾病之健康危害。\n四、綜上，我國長久以來均積極配合參與國際規範，自應比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嚴謹態度與建議，將電子煙明確定義為類菸品，同時以菸害防制法明確規範及限制使用行為，並賦予執行機關確實之法源依據，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修正草案」，以利行政機關推動相關工作，維護國人健康。","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說明":"一、配合法制體例，酌修序文文字。\n\n二、查菸酒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另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他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n\n三、本法無施行細則說明菸品定義內之代用品，為使本法與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趨於一致，爰參考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有關代用品之規定，酌修第一款菸品之定義。\n\n四、考量原有「菸品」定義內容，不宜再出現「菸品」，及國際上陸續推出各式新興菸品得供人吸用之菸草產品，基於所有菸品均有害健康，必須予以納管，爰將「其他菸品」修正為「其他相類產品」以周延第一款菸品之定義。\n\n五、鑑於近年來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肺傷害致死案例，世界衛生組織亦於2019（民國108）年建議，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由於電子煙油之物理性態及其使用方式，具有模仿及產生菸品使用之效果，易誘使未成年者及未曾吸菸者使用，致生後續吸菸成癮。為使不斷推出，且經常含有各種危害不明添加物之各式電子煙及其他類菸品，有管制之法源依據，爰新增第二款類菸品之定義。該定義所指改變原料菸草之物理性態，係指改變物理學上的固態、液態、氣態，例如電子煙油已將菸草之尼古丁成分萃取溶為液態製品，已改變菸草之固態，即屬類菸品。類菸品一詞依其原料特性及使用方式採類別性定義，係為前瞻性法律規範之需，避免未來有新名稱之產品上市，或業者以改變目前通稱之名稱（如將電子煙改為其他名稱），而規避法律之適用。至定義所稱相關產品，以電子煙為例，得包括菸油及供吸食使用之專用器材，非專用之器材不屬之。符合類菸品定義之產品，除原料特性符合外，尚包括有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特性。\n\n六、依據2018（民國107）年第八次締約方會議，其中認定加熱菸為應受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所有相關條款及各國法令管制之菸品；另，2020（民國109）年7月27日，世界衛生組織更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條件通過IQOS（一種加熱菸之商品名）之上市前審查後，再次引用第八次締約方會議之建議，發布聲明指出，加熱菸是菸品，亦即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之規定，應完全適用於加熱菸。我國長久以來均積極配合參與國際規範，更應比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嚴謹態度與建議，明確定義加熱菸為菸品，以利規範與管理。\n\n七、現行第二款至第五款移列為第三款至第六款，內容酌作文字修正。\n\n八、新增第二項，將雖未吸食，但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第三款之「吸菸」行為，以適用本法第三章「吸菸之禁止」第四章「吸菸場所之限制」與第六章「罰則」之規定，至所謂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係考量第一款菸品定義包括以其他方式使用之其他相類產品，爰酌修現行吸菸行為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相類產品。\n\n二、類菸品：指改變前款所定原料物理性態之方式，或非以前款所定原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相關產品。\n\n三、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n\n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n\n五、菸品廣告：指以宣傳、促銷或其他動作，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之人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行為。\n\n六、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直接或間接形式之捐助，向不特定之人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行為。\n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三款之吸菸。"},{"現行":"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7","說明":"一、基於近似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類似物品，目前並未明文禁止其供應、使用、展示或廣告，為避免管制之漏洞，爰增列於第一款規定，以降低兒童及少年進而接觸菸品之可能性。\n\n二、電子煙及其他改變菸品原料性態或其他非菸品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相關產品，均屬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類菸品。目前已有之研究顯示，電子煙不論含有尼古丁與否，對健康傷害並不亞於傳統菸品，隨著使用人數及其添加物不斷演變，國際間已發現多起電子煙造成肺傷害致死案例，至2020年2月18日止，美國累計通報2,807名電子煙肺傷害個案，其中68名死亡，近八成患者小於35歲。2019（民國108）年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國、高中學生之電子煙使用率，107年分別為1.9%與3.4%，推估超過3萬8,000餘位國、高中學生正在使用電子煙，顯示電子煙之興起已危害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考量電子煙及相關類菸品存在各種已知與未知之健康危害，及未來可能以各種名稱、添加物、使用方式上市，為保護國民健康，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全面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或廣告。依第二條第二款類菸品之定義，以電子煙為例，菸油及專供電子煙使用之器材，均屬本法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或廣告之標的。非專用之器材則不屬之。","修正":"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n\n一、近似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之物品。\n\n二、類菸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5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