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0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8: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6424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6424","提案人":["溫玉霞"],"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鑒於2021年4月2日台灣鐵路局408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造成50死200多人輕重傷。事故發生後發現工程下包負責人竟同時為工程得標商之工地主任，暴露了公共工程有圍標之嫌疑，為防範此現象，政府採購法應修正，以之杜絕。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呂玉玲","徐志榮","林思銘","曾銘宗","廖婉汝","吳怡玎","鄭麗文","謝衣鳯","翁重鈞","陳雪生","萬美玲","吳斯懷","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魯明哲"],"說明":"一、2021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台灣鐵路局第408次列車太魯閣號列車，行經北迴線和仁段清水隧道北口時，撞上一輛掉落軌道上的工程車，造成50人死亡200多人輕重傷的慘劇，震驚國際。\n二、查，肇事之工程車為義祥工業社所有，義祥工業社負責人為李義祥，李義祥同時為該工程得標商東新營造公司的工地主任。此現象容易有上下聯手，借牌「圍標」之弊端，對國家公共工程有浪費公帑、施工品質不良之疑慮。\n三、依「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它營造業負責人、專案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分包商人員為營造業負責人，卻擔任包商工地主任，涉嫌違反「營造業法」規定。現行政府採購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未規定專案管理之廠商、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雇用人員，顯有疏漏，運應修正，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n\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n\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law_content_id":"02308:02308:1998-05-01-制定:4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依「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它營造業負責人、專案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分包商人員為營造業負責人，卻擔任包商工地主任，涉嫌違反「營造業法」規定。現行政府採購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未規定專案管理之廠商、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雇用人員，顯有疏漏。","修正":"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n\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合夥人、雇用人員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雇用人員。\n\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