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0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優生保健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8: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26425號","laws":["02517"],"提案編號":"1140委26425","提案人":["溫玉霞"],"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鑒於我國人口負成長，政府應對生育者給予生育補助，以鼓勵生育，解決少子化危機。另為配合法律體例，將「左列」改正為「下列」。爰擬具「優生保健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呂玉玲","吳斯懷","李德維","萬美玲","游毓蘭","林德福","孔文吉","楊瓊瓔","謝衣鳯","何志偉","陳以信","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翁重鈞","魯明哲","徐志榮","廖婉汝","陳雪生","張育美"],"說明":"一、我國新生人口出現嚴重變化，民國86年以前，每年出生超過30萬人，自87年到105年每年出生超過20萬，到106年只有19萬，107年18萬，108年17萬，109年16萬，110年1月出生只有9,601人，同月死亡16,322人，一個月內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達6,721人，人口明顯出現急速負成長，此一趨勢，令人憂心。\n二、防止人口負成長的方式，唯有鼓勵生育，具體的做法就是生育補助。因此，優生保健法應明定「生育補助」，惟補助之金額，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如何分擔，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協訂之，因此補助之金額及辦法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n三、此外，為符法律體例，法條中有「左列」用詞，修正為「下列」，爰擬具「優生保健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17","law_name":"優生保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優生保健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n\n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n\n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n\n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n\n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n\n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7:02517:1984-06-29-制定:8","說明":"為符法律體例，法條中有「左列」用詞，修正為「下列」。","修正":"第六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n\n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下列檢查：\n\n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n\n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n\n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n\n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n\n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n\n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n\n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說明":"一、為符合法律體例，本條第一項中「左列」改為「下列」。\n\n二、防止人口負成長的方式，唯有鼓勵生育，具體的做法就是生育補助。因此，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定「生育補助」。","修正":"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下列事項：\n\n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n\n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n\n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n\n四、生育補助。"},{"現行":"第十六條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n\n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law_content_id":"02517:02517:1984-06-29-制定:21","說明":"一、配合第七條修正，第一項中「第七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n\n二、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生育補助」之金額、辦法及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如何分擔，由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修正":"第十六條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n\n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n\n第七條第四款所定優生補助之金額、辦法及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如何分擔，由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