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0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64/110430096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64/110430096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64/110430096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64/110430096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1200"}],"議案名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8: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456號委員提案第26426號","laws":["01817"],"提案編號":"456委26426","提案人":["許智傑"],"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為使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處所設置及戒護人力之運用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之意旨，爰予以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其祿","陳素月","何志偉","賴惠員","羅致政","賴品妤","江永昌","鄭運鵬","高嘉瑜","蔡易餘","陳椒華","劉櫂豪","蘇震清","陳柏惟","楊曜","邱志偉"],"說明":"一、目前保安處分處所係規定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其中監護處分、禁戒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檢察署自行尋找地區醫療機構簽約執行，執行面窒礙難行，且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爰予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下稱本法）第二條，明定相關保安處分處所，法務部得協調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委辦相關機關設置機制，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n二、保安處分兼具保護及監督受處分人之功能，尤以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涉及眾人安全，為維持處所之秩序及維護處所內人員安全之目的，依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之不同，得施以適當之戒護；且該等戒護人員，負有維護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公共秩序及防護受處分人之責，自當賦予其有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而得採取必要之措施之職權，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以明定之。\n三、為使保安處分制度之運作順暢，並明確規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修正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以符實需。","對照表":[{"law_id":"01817","law_name":"保安處分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保安處分處所如左：\n\n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n\n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n\n前項保安處分處所，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n\n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law_content_id":"01817:01817:1980-06-20-修正:3","說明":"一、目前監護處分、禁戒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檢察署自行尋找地區醫療機構簽約執行，而地區醫療機構對於執行司法監護、禁戒處分之意願不高，亦常拒絕收治，執行面窒礙難行。又監護處分執行處所之規劃包含司法精神醫院；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且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n\n二、因執行監護處分、禁戒、強制治療所需之專業醫療資源，並非法務部所主管，故需由法務部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例如衛生福利部）設置，若協調未果，則報請行政院指定中央主管機關（構）設置，俾使保安處分得以順利執行，爰明訂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必要時法務部得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n\n三、第一、二款之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於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如專業醫療院所等，爰予明定，以利保安處分順利執行及維護社會安全，綜上，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二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如下：\n\n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n\n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n\n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必要時法務部得協調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n\n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現行":"第十五條　保安處分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n\n保安處分處所之戒護辦法，由法務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17:01817:1980-06-20-修正:17","說明":"一、保安處分兼具保護及監督受處分人之功能，尤以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涉及眾人安全，為維持處所之秩序及維護處所內人員安全之目的，依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之不同，得施以適當之戒護；且該等戒護人員，負有維護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公共秩序及防護受處分人之責，自當賦予其有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而得採取必要措施之職權，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以明定之。\n\n二、因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及限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涉及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秩序維持及安全維護等細節規定，故授權法務部以辦法定之，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十五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n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現行":"第八十九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817:01817:1963-05-21-制定:98","說明":"為使保安處分制度之運作順暢，並明確規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符實需。","修正":"第八十九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