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mtime":"2024-01-18T17:28: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6427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6427","提案人":["李昆澤","沈發惠","邱志偉","林昶佐"],"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沈發惠、邱志偉、林昶佐等21人，為深化基層民主，落實民主參與，地方公投的常態化，將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於公投之民主參與的概念，並對台灣之民主深化具有重大意義，惟地方公投之法制仍有未完備之處，針對跨縣市（行政區）之議題，如何進行地方性公投，並未有合適的地方公投機制，爰此，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議瑩","黃國書","賴惠員","王美惠","陳柏惟","楊曜","林俊憲","蔡易餘","陳秀寳","林楚茵","羅致政","江永昌","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賴品妤","黃世杰","蘇治芬"],"說明":"一、跨縣市議題之公民投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舉行公民投票，以尊重各縣市民意。\n二、跨縣市議題之同一公民投票案，因涉及跨區域直轄市、縣（市）應分別進行公民投票。各直轄市、縣（市）投票結果分別皆為通過，即為通過，任一直轄市、縣（市）未通過，則公民投票案不通過。\n三、爰此，為健全地方公投之程序，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明訂跨縣市地方公投結果認定方式。","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n\n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31","說明":"明定跨縣市議題之公民投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舉行公民投票，以尊重各縣市民意，避免因縣市間人口不均，恐有不公之疑慮，仍得同時舉辦。","修正":"第二十六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n\n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n\n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涉及一個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應由各直轄市、縣（市）分別舉辦公民投票。"},{"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n\n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35","說明":"跨縣市議題之同一公民投票案，因涉及跨區域直轄市、縣（市）應分別進行公民投票，將選票分別計算。\n\n如各直轄市、縣（市）投票結果分別皆為通過，即為通過。\n\n任一直轄市、縣（市）未通過，則公民投票案不通過。","修正":"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n\n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n\n地方公民投票案涉及跨直轄市、縣（市）者，各直轄市、縣（市）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均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均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n\n任一直轄市、縣（市）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