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8: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26429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26429","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8人，為衡平替代役役男與義務役後備軍人之召集相關權利義務，強化國家於災害或戰爭時之緊急應變能力，爰提案「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湯蕙禎","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江永昌","賴惠員","陳秀寳","林俊憲","莊瑞雄","莊競程","邱泰源","羅致政","吳思瑤","范雲","黃世杰","管碧玲"],"說明":"對於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之行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訂有刑罰，但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召集之行為，目前實務運作是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移送法辦。\n但因上開處罰規定要件過於寬鬆，有部分役男仍無故不參加召集，嚴重影響役男士氣及召集成效。\n爰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五，明定處罰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毀傷身體、拒絕接受召集令等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之行為，以維護受召集義務衡平性，並強化國家於災害或戰爭時之緊急應變能力。","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對於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之行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訂有刑罰，但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召集之行為，目前實務運作是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移送法辦。\n\n三、但因上開處罰規定要件過於寬鬆，有部分役男仍無故不參加召集，嚴重影響役男士氣及召集成效。\n\n四、爰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五，明定處罰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毀傷身體、拒絕接受召集令等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之行為，以維護受召集義務衡平性，並強化國家於災害或戰爭時之緊急應變能力。","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於非常事變或戰時意圖避免召集服勤，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捏造免役、除役、禁役或免除召集原因。\n\n二、毀傷身體。\n\n三、拒絕接受召集令。\n\n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n\n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n\n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服勤，或意圖避免平時演訓召集服勤，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