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2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0:17: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443號","提案編號":"1607委26443","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廖國棟等29人，有鑑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關於原住民族立法委員人數之規定，並不符合台灣各原住民族族群之需求，與族群多元國家一體之精神亦不相符，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為洲","呂玉玲","吳斯懷","李德維","廖婉汝","謝衣鳯","曾銘宗","林德福","溫玉霞","張育美","徐志榮","林奕華","游毓蘭","吳怡玎","林思銘","賴士葆","洪孟楷","林文瑞","鄭正鈐","陳玉珍","陳以信","陳超明","魯明哲","許淑華","陳雪生","翁重鈞"],"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明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陳水扁以總統身分，透過原住民族傳統的締約儀式，代表政府與原住民族完成「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再肯認儀式，為該協定之簽署提供更實質之效力。該協定內容項目為：(一)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二)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三)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四)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五)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六)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以及(七)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n三、台灣原住民族共有十六族，為落實國家元首與原住民族簽署之協定，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修正案」，明定「立法委員自第十一屆起一百二十五人，原住民族共十八人，每族至少一人，族群人口超過二十萬人者三人。」以保障台灣各原住民族群民主政治權利行使之需求，並落實族群多元國家一體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陳水扁以總統身分，透過原住民族傳統的締約儀式，代表政府與原住民族完成「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再肯認儀式，為該協定之簽署提供更實質之效力。該協定內容項目為：(一)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二)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三)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四)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五)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六)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以及(七)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n\n三、台灣原住民族共有十六族，為落實國家元首與原住民族簽署之協定，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修正案」，明定「立法委員自第十一屆起一百二十五人，原住民族共十八人，每族至少一人，族群人口超過二十萬人者三人。」以保障台灣各原住民族群民主政治權利行使之需求，並落實族群多元國家一體之精神。","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一屆起一百二十五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原住民族共十八人，每族至少一人，族群人口超過二十萬人者三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