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31: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26454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2645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耗水費制定至今，遲遲尚未開徵，有違「鼓勵節約用水」、「促進用水效率」之立法目的。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極端氣候，缺水風險正大幅提升，為免臨渴掘井緩不濟急，應明定開徵耗水費期限，及用水量課徵門檻，並鼓勵使用再生水及節水措施，使用水大戶節約用水，催生節水產業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爰此，擬具「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5年，已增訂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賦予權責機關徵收耗水費之法源依據，然權責機關態度托推反覆，法條訂定至今已達五年，耗水費仍遲未開徵，有違訂定耗水費之立法目的。\n二、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極端氣候，缺水風險正大幅提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第六項，即為潔淨水資源。我國水價為全世界第二低，使產業欠缺積極升級之動機，應仿效各國採行市場誘因推動開源節流，並促進節水產業發展，以向循環經濟轉型，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n三、我國用水大戶與一般用戶之水價級距差異不大，使得用水大戶無意採用價格較高之新興水源，包括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全世界第二低之水價形同不當補貼，應儘速移除，在水價尚未合理反映外部成本之前，應儘速課徵耗水費。由於這五年來，經濟部水利署已經舉辦六十餘場座談會，與各方積極溝通，整體配套方案也可以在今年底之前規劃完成。且前兩大用水大戶已開始使用再生水，或將節水技術移轉相關合作廠商，明年初開徵耗水費並無執行上的困難。然而近期少數財團抗拒開徵耗水費，影響權責部門首長發言態度搖擺，為使產業界對長期營運成本有所預期，可明確規劃，應明訂開徵耗水費開徵期限。\n四、耗水費起徵基準，應設定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約5,800戶，占總體用水量三成，若放寬到一萬立方公尺僅1,800戶、占總體用水量二成，效果恐大打折扣。","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n\n自來水事業之水價已計入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時，前項耗水費應予減徵或免徵。\n\n前二項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徵收之耗水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law_content_id":"01941:01941:2016-05-06-修正:122","說明":"一、耗水費起徵基準，應設定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約5,800戶，占總體用水量三成，若放寬到一萬立方公尺僅1,800戶、占總體用水量二成，效果恐大打折扣。\n\n二、我國用水大戶與一般用戶之水價級距差異不大，使得用水大戶無意採用價格較高之新興水源，包括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願意使用新興水資源之用水大戶，得酌予減徵，以催生節水產業發展。\n\n三、前次修法增訂本條文至今已達五年，賦予權責機關徵收耗水費之法源依據，然權責機關態度托推反覆，耗水費仍遲未開徵，有違訂定耗水費之立法目的。為使產業界對長期營運成本有所預期，可明確規劃，應明訂開徵耗水費開徵期限。\n\n四、經濟部水利署已經舉辦六十餘場座談會，與各方積極溝通，整體配套方案也可以在今年底之前規劃完成。且前兩大用水大戶已開始使用再生水，或將節水技術移轉相關合作廠商。明年初開徵耗水費並無執行上的困難。","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用水超過每月一千立方公尺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等新興水資源，或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n\n自來水事業之水價已計入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時，前項耗水費應予減徵或免徵。\n\n前二項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徵收之耗水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n\n耗水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開徵。"}]}],"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