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3: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3-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6457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6457","提案人":["溫玉霞"],"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鑒於爾來我國某些人視改名如兒戲，僅僅為了領新臺幣一萬元之獎金或飽餐一頓，竟任意改名，個人價值觀嚴重可議，且貽笑國際。現行法律規定未設間隔時間限制，宜加入每次改名期間限制，以杜改名亂象，爰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萬美玲","廖婉汝","曾銘宗","林為洲","陳以信","游毓蘭","賴士葆","費鴻泰","魯明哲","鄭正鈐","許淑華","李德維","吳怡玎","吳斯懷","陳玉珍","林文瑞"],"說明":"一、「虎死留皮，人死留名」，姓名對一個人是何其重要，專家認為，姓名有文字的靈性，有文字的骨架，也有文字的聲波。姓名更代表一個人的人格，所有法律、金融、買賣交易、文書契約、身分證明及行為的行使等，都需要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與個人一生牢牢密繫，姓名何其嚴肅、嚴謹。\n二、但是，在我國爾來竟有些人，視姓名如兒戲，例如：\n(一)全台有21人改名叫「亮搞玩」，為的就是拿改名後的身分證去領取1萬元獎金。\n(二)全台有135人改名，將名字中改為有「鮭魚」二字，為的僅僅是到「壽司郎」飽餐一頓。\n三、這種視姓名如兒戲，而是僅是為了領一萬元或飽餐一頓，就去改名，貽笑國際，被認為台灣一些人的價值觀，不可思議。\n四、之所以有這種改名亂象，除了個人價值觀視改名如兒戲外，現行法定改名之程序過於寬鬆也是主因，只要「我願意」，個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幾分鐘內就可完成改名。因此，姓名條例應予適當修正，應規定每次改名應間隔一年以上。爰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改名是很嚴肅的，改名的程序也應嚴謹，是以每次改名宜有一段間隔，爰增訂每次改名應間隔一年以上。","修正":"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每次應間隔一年以上。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