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111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5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09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溫玉霞","林文瑞"],"連署人":["萬美玲","游毓蘭","廖婉汝","曾銘宗","鄭正鈐","林為洲","賴士葆","費鴻泰","許淑華","魯明哲","陳玉珍","蔣萬安","陳以信","吳斯懷","李德維","洪孟楷","吳怡玎"],"mtime":"2024-01-18T17:29: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6458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6458","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林文瑞等19人，鑒於政府以每台減徵貨物稅新臺幣貳千元，鼓勵民眾購買節能之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的期限，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截止，為繼續鼓勵，宜予延長；又延長期限亦宜授權行政院定之，以利政策之施行。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貳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n二、據查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已核退二百七十二餘台、核退稅額新台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政策目標。\n三、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台，為繼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購買節約電器貨品減徵貨物稅之措施，確有延長之必要。\n四、但為便利施行期間之訂定，不必將施行期限以法律定之，而將施行期限授權行政院定之。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刪除施行期限之規定；並增訂第四項，將施行期間授權行政院定之。\n五、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05-24-修正:15","說明":"一、刪除第一項「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n\n二、增訂第四項。\n\n三、修正理由：\n\n(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新台幣貳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n\n(二)據查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已核退二百七十二餘萬、核退稅額新台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政策目標。\n\n(三)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台，為繼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購買節約電器貨品減徵貨物稅之措施，確有延長之必要。\n\n(四)但為便利施行期間之訂定，不必將施行期限以法律定之，而將施行期限授權行政院定之。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刪除施行期限之規定，並增訂第四項，將施行期間授權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n\n第一項施行期間，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