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費鴻泰","曾銘宗","廖婉汝","孔文吉","許淑華","林文瑞","陳玉珍","陳超明","魯明哲","吳斯懷","林思銘","陳雪生","陳以信"],"mtime":"2024-01-18T17:29: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45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459","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現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故予以刪除；另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範不足，刑度過低；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及第二百八十四條後段過失致重傷罪，雖曾於108年修正，然僅刪除業務致死及致傷罪，並加重普通過失刑度，未及考慮過失行為與不同結果間，須以刑度層級化區隔，方屬公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因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該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擬具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修正草案，刪除其相關規定，以符大法官解釋意旨。\n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及第二百八十四條後段過失致重傷罪，雖曾於108年修正，然該次修正刪除業務致死及致傷罪，並加重普通過失刑度，而並未及考慮過失行為與不同結果間有多種可能，是故應依照過失行為之情節輕重與所造成之死亡結果予以細緻化評斷所應課之刑責，以刑度層級化做為區隔，方屬公平，爰參考奧地利刑法及捷克刑法，予以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刑度。","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222","說明":"一、現代動力交通工具之高速度化，任何陸、海、空之動力交通工具若加以顛覆或破壞，不但構成處於交通工具中者之生命危險，而且亦會危及其他參與交通者之生命；另現行條文將本罪之客體限於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惟規範不足，恐造成法律漏洞，爰修正第一項。\n\n二、新增第二項，規範犯第一項之罪者，如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三、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供水、陸、空交通之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7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n\n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76","說明":"配合刪除現行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刪除第二項，以為適用。","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二、參考奧地利及捷克刑法立法例，提高對於所犯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重大過失行為致3人以上死亡者，其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死亡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54","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二、對於重大過失行為致三人以上重傷者，應予以提高刑度及罰金。","修正":"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