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015/11021020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015/110210201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015/11021020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015/11021020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0100"}],"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鍾佳濱","林楚茵","陳秀寳"],"連署人":["黃國書","余天","羅美玲","湯蕙禎","吳秉叡","莊競程","江永昌","陳瑩","吳玉琴","鄭運鵬","吳思瑤","蔡適應","邱泰源","王美惠","洪申翰","黃世杰","郭國文","沈發惠","林昶佐","蘇巧慧"],"mtime":"2024-01-18T17:29: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6464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6464","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林楚茵、陳秀寳等23人，鑑於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有增加趨勢，而傷亡人數亦隨之逐年增加，故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另為避免事故車輛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需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致使特別補償基金產生虧損，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條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之規定，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後，歷經四次修正。鑑於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有增加趨勢，而傷亡人數亦隨之逐年增加，故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另為避免事故車輛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需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致使特別補償基金產生虧損，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條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之規定，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n一、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本法規定範疇。（修正條文第五條）\n二、增訂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訂定電動自行車保險契約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n三、為避免特別補償基金持續產生虧損，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條，增訂逾期六個月以上仍未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與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n\n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n\n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說明":"一、鑑於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有增加趨勢，各界係有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之建議，且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電動自行車納入牌照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本法規定範疇。\n\n二、為避免未來因公路法相關條款規定移列，致須再配合修正本條引用條文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路法引用條款規定，並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定義之汽車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電動自行車與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n\n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所定義之汽車。\n\n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辨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配合第五條修正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本法規定範疇，爰增訂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訂定電動自行車保險契約之處罰規定。\n\n二、為避免事故車輛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需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致使特別補償基金產生虧損。爰於第三項對於逾期六個月以上仍未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並經金管會要求相關保險公司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增列註銷其牌照之規定，以資警惕。","修正":"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電動自行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辨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n\n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並經金管會要求相關保險公司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