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217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及委員曾銘宗等18人分別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2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800"}],"議案名稱":"「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3: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8號委員提案第26465號","laws":["01587"],"提案編號":"1768委26465","提案人":["郭國文","吳思瑤","林楚茵","何志偉"],"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吳思瑤、林楚茵、何志偉等18人，鑒於現行記帳士法第十五條規定記帳士欲終止委任關係需得到委任人同意，與民法所定委任關係雙方可任意解除不同；且記帳士執行業務時，因過失之課責規定亦有疏漏，嚴重影響記帳士之執業權益，爰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黃世杰","鍾佳濱","邱泰源","林昶佐","陳秀寳","沈發惠","吳秉叡","蘇巧慧","邱議瑩","賴惠員","洪申翰","吳玉琴","莊競程"],"說明":"一、現行記帳士法第十五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契約，然而記帳士法中既已認定記帳士與委託人雙方是屬委任關係，應回歸民法委任契約之精神，賦予雙方隨時解除契約之權利，不須他方同意，且實務上常有委任一方之企業負責人因故行蹤不明，而使記帳縱使通知，亦無從獲得同意，因此刪除後段須得到委任人同意之規定。\n二、另為避免記帳士任意終止契約，造成委託人之損害，爰依原條文之規定，需於十五日前通知委託人，俾利委託人為維護其權益之必要行為。\n三、現行記帳士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懈怠」或「疏忽」用語不明確，且不論故意或過失皆負無限之賠償責任。爰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故擬修正為記帳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始生損害賠償責任。\n四、另考量記帳士所收取之委任報酬與賠償責任之比例關係，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故限定記帳士因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於按月收取費用之情形，上限為月委任報酬十倍；於接受個案委任之情形，上限則為該案委任報酬十倍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微利重責之不平等現象。","對照表":[{"law_id":"01587","law_name":"記帳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law_content_id":"01587:01587:2004-05-14-制定:18","說明":"一、就本條用詞可知，記帳士與委託人間係民法之委任關係，然而實務上常遇到股東不合迭生糾紛訴訟，其他如擅自歇業或他遷不明之營業人連繫無著，不給付委任費用等諸多原因，如仍不得終止委任，顯有苛責記帳士、陷記帳士於他人糾紛訴訟之危機，如委任人頻生糾紛訴訟或去向不明，仍不得終止契約，顯與民法立法意旨不符，且顯失公平，爰此刪除須委任人同意之規定。\n\n二、為免記帳士任意終止契約，造成委託人之損害，爰依原條文之規定，需於十五日前通知委託人，俾利委託人為維護其權益之必要行為。","修正":"第十五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終止契約。"},{"現行":"第十八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1587:01587:2004-05-14-制定:21","說明":"一、原條文其中「懈怠」或「疏忽」用語不明確，且不論故意或過失皆負無限上綱之賠償責任，爰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修正為記帳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始生損害賠償責任。\n\n二、另考量記帳士所收取之委任報酬與賠償責任之比例關係，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定記帳士因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於按月收取費用之情形，上限為月委任報酬十倍；於接受個案委任之情形，上限則為該案委任報酬十倍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微利重責之不平等現象。","修正":"第十八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n\n記帳士因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記帳士所收取之當件委任案件之報酬或委任記帳月費用報酬十倍為上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