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3: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6466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6466","提案人":["郭國文","吳思瑤","林楚茵","何志偉"],"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吳思瑤、林楚茵、何志偉等18人，為勞退新制自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至今，已近十六年，當時創建之初確有解決工作型態轉變，以個人帳戶儲金制取代原有恩給制之分水嶺意義，但隨舊制人數日減、新制人數日多，理應精益求精，補制度草創之不周，以求取勞工更佳之老年經濟保障。首先是當時政府對私部門受僱者退休金出資比例為零，其次是僅以保證收益達當地銀行兩年定存利率為保障，便拿走所有儲金管理權。民國九十九年私校退撫在勞退新制實施四年半後跟進，但無論是政府角色（分攤達32.5%）、給予自提及增額提撥雙倍免稅優惠、管理機制由勞資為主來組成財團法人負責，都與勞退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給予受雇者百分之百的選擇權利。而私校退撫實施自選以來，歷經不斷改進，績效獲得受雇者信賴，制度面並多次獲得國際財經期刊獎項，相較之下，勞退新制之表現較為平庸，且近年曾先後出現若干人為弊端。同為我國私部門受僱者退休金制度，實有他山之石相互攻錯之必要。改進之道有三：一、為彰顯對私部門受僱者平等原則，政府應提供較目前為佳的提撥免稅額。二、基於退休金之受益主體為勞工，應將勞工退休金之管理決定權歸還勞工個人選擇，但保留可選擇目前統一操作的選項。三、參照各國自選投資個案及國內民情，設計不同風險（不同收益可能）種類之組合式投資標的，化繁為簡，並可進一步參考人生周期基金、延期請領、分期請領等作法。另一方面，則改良目前私校退撫中一部分不做保證收益的規定，並於投資組合中籌措財源、保證維持本金方式為之。綜上，為使勞工老年生活更具保障，將退休金之管理決定權歸還勞工個人選擇，特此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運鵬","洪申翰","王美惠","邱泰源","鍾佳濱","蘇巧慧","黃世杰","林昶佐","陳秀寳","吳玉琴","賴惠員","吳秉叡","沈發惠","莊競程"],"說明":"一、制度後出轉精，貴在相互攻錯，勞退新制承擔七百萬勞工期待，允宜不斷參考國內外模式，為勞工調整出更佳制度。以所謂三柱退休金理論，政府應有相當之租稅優惠以鼓勵人民平時提存。勞退新制自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至今，由於績效平庸，勞工信心不足，實際自行提撥而享有稅賦優惠之勞工最多僅為百分之十，且同一薪額在私校受雇者與本條例規定之免稅額度相差薪資的2.4%（8.4%：6%）。當初限制自提最高為6%，應考量參考私校退撫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免稅額度，再予衡平調整。但為避免更多避稅後門，可設定每年最高為十萬八千元，並以實際提撥數申報。（第十四條）\n二、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主體為勞工，但勞退新制建立時為求秩序化，先進行統一操作，無可厚非，但十六年來世界財經情勢變化甚大，避險工具開發及機制愈趨進步，保護投資人之設計已更趨成熟，毋須再以勞工是否有能力自選等理由，剝奪所有勞工的自主投資權利。自選並不等於強制投資，尤其私校退撫尚且有主管機關負擔提撥金額的32.5%，仍讓位給勞資代表為主要組成的管理會，管理會再設計不同風險層次之組合式基金供教職員選擇，卻仍保有保證收益設計，這使目前統一操作勞退新制基金的合理性備受質疑。應設計讓勞工重新確認：是否因有保證收益便放棄自主權而交給勞動基金運用局，或開始擁有自主權。（第三十三條）\n三、目前私校退撫有保守、穩健、積極三類型選擇，但有預設人生周期基金─隨生涯淺深而變更風險配置比例，並採取分期請領以靈活因應退休時突遭金融風暴之衝擊。衡諸過去數年，效果可圈可點，應予參照。然私校穩健與積極型目前標示為盈虧自負，若在勞退能改良為保有本金之下限，則更符合民情，亦不壓抑運用之靈活度，而所需補足本金之財源應於投資組合中設計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為衡平私部門受雇者自願提撥退休金之免稅額度，參照私校退撫條例增額提撥免稅之規定，將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高為百分之八點四，以增加自提誘因，強化老年經濟準備。同時設定最高限額，以免避稅過度。","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八點四且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九千元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n\n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n\n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27","說明":"一、為保障勞工退休經濟安全，使其老年生活收入不中斷，爰提供定期給付之給與方式，勞工亦可依其需要選擇不同方式之月退休金。\n\n二、另鑑於金融市場變化快速，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時，正逢市場低點（如金融海嘯），將造成其請領金額銳減，分期請領之設計，可降低勞工之投資風險，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n\n三、保留一次請領退休金之選擇。","修正":"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n\n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或選擇由勞保局設計之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所提供分期請領，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二、一次退休金：非屬第三十三條投資標的組合選擇，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n\n前項第二款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及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保局會同勞動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現行":"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39","說明":"一、增列第三項、第四項，依第十四條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採行個人儲金專戶制，其專戶退休金本金及孳息多寡，攸關其退離權益，為提供不同收益、風險投資標的，供勞工審酌個人需求加以選擇運用，以創造其專戶儲金更高孳息。\n\n二、政府保證最低收益規定雖與確定提撥制之精神有違，但為確保較不諳投資理財知識勞工退離權益以減少制度推動之阻力，在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維持留在統一操作的準備金或經勞工擇定風險最低之投資工具，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標準，仍有其必要。\n\n三、另外除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有政府保證最低收益規定外，更設計其他具有保本之投資組合標的，提高投資效益機會及增加保障。保本之財源以在投資組合中設計為原則。","修正":"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n\n依第十四條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提供勞工選擇，未選擇者由勞動基金運用局運用之。\n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勞保局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其餘投資標的組合，其運用收益如有虧損，得由各該投資標的組合提供不同比率不低於該期間原投入本金總額之填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