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櫂豪","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陳歐珀","湯蕙禎","何志偉","江永昌","李昆澤","管碧玲","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賴惠員","張宏陸","吳琪銘","鍾佳濱"],"mtime":"2024-01-18T17:30: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46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468","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莊瑞雄、蘇震清等16人，有鑑於罰則作為實現法律目的之手段，應依比例原則制定之，吊銷駕駛執照目的為制止可能對道安造成嚴重危害之駕駛人上路，惟計程車駕駛人未辦理執業登記者，應屬有礙交通管理而非危害道路安全，以吊銷駕照為處罰手段未符其目的，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定之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惟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應為影響交通管理之舉，相對禁止駕駛人上路之吊銷駕照避免影響道路安全之處分，恐有失比例原則問題，故調整之。","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n\n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0","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定之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惟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應為影響交通管理之舉，相對禁止駕駛人上路之吊銷駕照避免影響道路安全之處分，恐有失比例原則問題，故調整為累犯提高罰則並吊銷職業駕照。","修正":"第三十六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註銷其駕駛執照。\n前項經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n\n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