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劉櫂豪","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震清","何志偉","賴惠員"],"連署人":["陳歐珀","湯蕙禎","王美惠","江永昌","李昆澤","管碧玲","吳玉琴","鄭運鵬","吳琪銘","張宏陸","鍾佳濱","賴品妤"],"mtime":"2024-01-18T17:30: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26471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26471","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蘇震清、何志偉、賴惠員等18人，鑑於偏鄉診所地方衛生局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開會審查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得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由醫師親自為藥品調劑，惟於偏鄉新開業診所若須報請衛福部核可公告，其時程須經數月不等，恐影響偏鄉民眾就診取藥便利性，爰擬具「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法規，診所於距離1.8公里之內無健保藥局之偏遠地區，得由地方衛生局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啟動審查機制，經審查通過確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得報由衛生福利部公告由醫師親自為藥品調劑。\n二、惟於偏鄉新開業診所若須報請衛福部核可公告，其時程須經數月不等，開業至公告期間，民眾須至1.8公里外藥局領藥，恐影響偏鄉民眾就診取藥便利性。爰擬具「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修正草案」，於偏遠地區新開業之診所，得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於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直接公告，避免行政程序所致時間差，影響民眾就診取藥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n\n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0-04-11-修正:112","說明":"非直轄市偏鄉新開業診所若報請衛福部核可公告，其時程須經數月不等，開業至公告期間，恐影響偏鄉民眾就診取藥便利性。故於本條例修正得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之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直接公告，避免行政程序所致時間差，影響民眾就診取藥權益。","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n\n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