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20-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11-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029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12070300600"},{"議案名稱":"監察院「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13070100200"}],"議案名稱":"「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江永昌","鍾佳濱","趙正宇","蔡易餘","何志偉","黃世杰"],"連署人":["林宜瑾","洪申翰","羅致政","邱議瑩","吳玉琴","郭國文","陳明文","李昆澤","陳椒華","范雲","余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劉櫂豪","林昶佐"],"mtime":"2024-01-18T17:30: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215號委員提案第26474號","laws":["04704"],"提案編號":"215委26474","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鍾佳濱、趙正宇、蔡易餘、何志偉、黃世杰等21人，鑒於審計部列屬資通安全A級機關，卻長期以來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資訊單位，統籌規劃及辦理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之電腦資訊業務，並支援審計單位查核政府機關資訊應用情形，允應設置專責資訊單位負責資訊業務發展及資通安全事項；又各國均積極推動建構數位政府，各先進國家之審計機關，均成立專責單位辦理數位審計相關業務。審計部作為政府財政監督體系之一環，應設置專責數位發展業務之審計查核單位，以強化監督政府施政效能之深度與廣度；爰提案修正「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審計部於七十五年以任務編組方式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委員會下成立資訊管理組，統籌規劃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之電腦資訊業務，並支援審計單位查核政府機關資訊業務應用發展情形。一零八年為因應審計機關業務發展需要，雖將資訊管理組提升位階，改設審計資訊委員會，但仍為任務編組。鑑於中央各部會多已設置正式資訊單位，且各國政府已廣泛應用人工智慧及大數據等資訊科技，強化組織功能，政府審計業務亦應善用資訊科技，妥為因應。又資安即國安，審計部列屬資通安全A級重點機關，允應有專責資訊單位負責資訊業務發展及資通安全事項。職是之故，提案修正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於審計部增設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並配合資訊處之增設而修正第九條，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n二、又查各國政府因應資訊科技之蓬勃發展，均投入大量資源與人力，積極引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及5G行動通訊等技術，建構數位政府。我國為提升政府之國際競爭力，近年對於政府數位發展與數位轉型，也積極投資與發展。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於二○一六年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成立大數據工作小組，確認最高審計機關在大數據時代所面臨的挑戰和機會，彙總大數據審計領域的知識及經驗，並加強相關的雙邊及多邊技術合作。另其他先進國家之審計機關，因應數位時代帶來之審計環境變遷，亦陸續成立相關專責單位辦理數位審計相關業務，如美國聯邦審計署之資訊科技與網路安全團隊、科技評估與分析團隊及統計與數據分析中心─應用研究與方法團隊等；新加坡審計長公署之資訊科技審核處、數據分析處及數位創新辦公室等。又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多有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部門。\n三、且查審計部近年導入大數據及地理資訊系統等創新科技，結合跨域資料分析，推動審計工作，舉如國土利用管理、賦稅捐費稽徵、政府採購作業等領域之查核，已獲致相當成效。有鑑於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及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均已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單位，且審計部在實務上已有運用大數據分析進行審計查核之具體作為，應適時進行必要之組織調整，成立專責之數位審計單位，積極延攬培育數位審計專業人才，建立數位審計查核能量，以因應數位時代潮流之發展趨勢。爰提案修正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增設審計部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n四、末查審計部之增設第六廳，需相對檢討調整現行之員額配置，以精簡行政人力方式補充必要之審計人力；爰配合修正第十條，在總員額不變之前提下，檢討減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辦事員員額二十七人，改置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中階審計、稽察員額二十七人，其中五人得列簡任。","對照表":[{"law_id":"04704","law_name":"審計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室、處：\n\n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n\n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n\n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n\n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n\n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n\n六、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n\n七、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n\n八、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說明":"一、因應資訊科技之蓬勃發展，各國政府均投入大量資源與人力，積極引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及5G行動通訊等技術，建構數位政府。我國為提升政府之國際競爭力，近年對於政府數位發展與數位轉型，也積極投資與發展。\n\n二、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of Supreme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於二○一六年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成立大數據工作小組，確認最高審計機關在大數據時代所面臨的挑戰和機會，彙總大數據審計領域的知識及經驗，並加強相關的雙邊及多邊技術合作。另其他先進國家之審計機關，因應數位時代帶來之審計環境變遷，亦陸續成立相關專責單位辦理數位審計相關業務，如美國聯邦審計署之資訊科技與網路安全團隊、科技評估與分析團隊及統計與數據分析中心─應用研究與方法團隊等；新加坡審計長公署之資訊科技審核處、數據分析處及數位創新辦公室等。又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多有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部門。\n\n三、審計部近年導入大數據及地理資訊系統等創新科技，結合跨域資料分析，推動審計工作，舉如國土利用管理、賦稅捐費稽徵、政府採購作業等領域之查核，已獲致相當成效。有鑑於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及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均已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單位，且審計部在實務上已有運用大數據分析進行審計查核之具體作為，應適時進行必要之組織調整，成立專責之數位審計單位，積極延攬培育數位審計專業人才，建立數位審計查核能量，以因應數位時代潮流之發展趨勢。\n\n四、又審計部於七十五年以任務編組方式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委員會下成立資訊管理組，統籌規劃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之電腦資訊業務，並支援審計單位查核政府機關資訊業務應用發展情形。一零八年為因應審計機關業務發展需要，雖將資訊管理組提升位階，改設審計資訊委員會，但仍為任務編組。鑑於中央各部會多已設置正式資訊單位，且各國政府已廣泛應用人工智慧及大數據等資訊科技，強化組織功能，政府審計業務亦應善用資訊科技，妥為因應。又資安即國安，審計部列屬資通安全A級重點機關，允應有專責資訊單位負責資訊業務發展及資通安全事項。\n\n五、基上，茲修正本條文，設置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設置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修正":"第六條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n\n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n\n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n\n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n\n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n\n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n\n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n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n\n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n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n\n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現行":"第九條　審計部各廳各置廳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各置副廳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law_content_id":"04704: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第六條之修正，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修正":"第九條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現行":"第十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八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六人，稽察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law_content_id":"04704:04704:2010-04-20-修正:10","說明":"一、審計部應協助政府機關透明治理，需具備更積極性之態度，超前部署，始能在大環境之變化當中，持續發揮監督、洞察、前瞻之審計功能。因此，配合本法第六條之修正，必須同時強化審計人力，積極培育具有數位審計及資訊專業能力之審計人才。為應未來發展需要，審計部應立即檢討調整現行之員額配置結構，以精簡行政人力方式補充審計人力，並且積極延攬培育所需之專業人才。\n\n二、茲修正本條文，在總員額不變之前提下，減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辦事員員額二十七人，改置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中階審計員額十人、稽察員額十七人（合計二十七人），其中審計二人、稽察三人得列簡任。","修正":"第十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