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3: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6477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6477","提案人":["何志偉","羅美玲","林宜瑾"],"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羅美玲、林宜瑾等34人，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疫苗接種階段，為確保接種疫苗者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玉珍","黃秀芳","羅致政","陳瑩","鄭運鵬","林楚茵","黃世杰","鍾佳濱","江永昌","黃國書","蔡易餘","張宏陸","賴惠員","周春米","范雲","吳秉叡","陳秀寳","王美惠","洪申翰","湯蕙禎","沈發惠","邱議瑩","郭國文","莊競程","劉櫂豪","何欣純","陳亭妃","吳思瑤","邱泰源","蘇巧慧","林昶佐"],"說明":"一、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COVID-19疫苗統計資料」累計接種人次已達32,450人。\n二、衛生福利部為增加疫苗接種可近性，提升接種效能，已規劃提供民眾自費接種COVID-19疫苗，而施打疫苗後部分接種者可能產生身體不適等症狀，為捍衛接種者權益，爰提案比照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疫苗施打而請假者，亦同。","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n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n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n\n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3","說明":"一、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COVID-19疫苗統計資料」累計接種人次已達32,450人。\n\n二、衛生福利部為增加疫苗接種可近性，提升接種效能，已規劃提供民眾自費接種COVID-19疫苗，而施打疫苗後部分接種者可能產生身體不適等症狀，為捍衛接種者權益，爰提案比照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疫苗施打而請假者，亦同。","修正":"第三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施打疫苗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施打疫苗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疫苗施打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或施打疫苗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n\n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或疫苗施打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者或疫苗施打者，於隔離、檢疫、施打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或疫苗接種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疫苗施打而請假者，亦同。\n\n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