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3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7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24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43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31: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6485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648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達成扶植我國發展運動產業之目的，國公營事業應對我國運動產業負有相應之社會企業責任；另為鼓勵民間企業對我國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助及投資，爰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助相關事宜，營利事業並享有租稅優惠相關規範。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我國企業界近年來吹起運動熱潮，積極參與賽事活動或鼓勵員工從事運動，為達到扶植我國發展運動產業之目的，國公營事業應對我國運動產業負有相應之社會企業責任，透過運動致使員工能進一步認同，同時推廣我國運動產業之發展，善盡社會企業責任，提升永續經營之目標。\n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對我國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助及投資，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助相關事宜，營利事業並享有租稅優惠相關規範，透過政策、稅制、法規等面向多管齊下以利帶動運動產業之發展，增加企業投資之誘因。","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n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有鑑於職業運動業與業餘運動業之定義與分立尚未確立，惟不論職業或業餘運動之頂級聯賽皆屬運動職業化之進程及目標，爰修正職業運動產業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符合本條例第四條運動產業之類別項目用語。同項增列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成立法人或公司進行投資或捐贈並規定投資額度以一億元為上限之文字。\n\n二、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鑑於我國企業界近年來吹起運動熱潮，積極參與賽事活動或鼓勵員工從事運動，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之發展，公營事業應對運動產業負有社會企業責任，扶植我國運動產業，並考量國內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國際運動發展之法人化、專業化趨勢，爰修正球隊經營需求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範所限制。\n\n三、修正第四項，修正獎勵辦法為獎助辦法，增加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意願。","修正":"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成立法人或公司進行投資或捐贈，單一運動項目之投資或捐贈額度以一億元為上限。\n\n前項因公營事業與各級政府投資或捐贈成立之球隊，應以法人或公司經營之，並應聘用運動產業專業人員，而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及公營事業章程之規範。\n\n為利運動產業發展，公營事業應對下列事項負有社會企業責任：\n\n一、提升並推廣我國運動產業之水平。\n二、培育我國運動產業人員。\n三、改善我國運動產業之環境。\n推升運動員及教練間之區域及國際交流，並促進體育文化。\n\n第一項投資之獎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條文新增。\n二、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投資，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三、第二項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得在捐助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助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如與其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n\n四、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於第三項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得按該捐助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不受第二項之限制。\n\n五、第四項係為避免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過鉅，故明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上限；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助之金額上限。\n\n六、考量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予營利事業享有較高之租稅優惠，應具有較高之公共監督，其捐助對象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或專案核准，於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捐助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捐助、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與金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委57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訂定辦法規範。\n\n七、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於第六項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之實施期間為五年，又為協助職業運動業推展，並有具體成效，對職業運動業捐贈之實施期間定為十年。","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運動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