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3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3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3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椒華等3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連署人":["邱臣遠","羅明才","黃秀芳","廖國棟Sufin‧Siluko","賴惠員","余天","沈發惠","郭國文","張廖萬堅","賴瑞隆","劉櫂豪","張其祿","羅致政","蔡壁如","林楚茵","李貴敏","莊競程","王美惠","莊瑞雄","陳秀寳","邱泰源","蘇治芬","林德福","高嘉瑜","何欣純","陳素月","湯蕙禎","江永昌","高虹安","洪申翰","林思銘","陳亭妃"],"mtime":"2024-01-18T10:17: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486號","提案編號":"1607委26486","案由":"本院委員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等35人，有鑑於1978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已於《世界動物權宣言》明文「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及免遭虐待的權利。」另參照國外立法例，德國已在2002年將動物保護納入憲法保障。為落實動物保護之目標，維護自然環境及生態不受更多戕害，各種生命及物種皆應受到保護，國家亦應積極保障其生存權，以達社會進步發展之價值及環境永續之目標。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92年聯合國於里約熱內盧舉行「地球高峰會議」，迄今已有180國簽屬《生物多樣性公約》，根據推估，全球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正快速喪失，物種以百倍至千倍速度滅絕，為解決此危機，生物多樣性成為21世紀全球重大議題之一。台灣為因應生物多樣性，農委會將2000年訂為「生物多樣性保育年」。\n二、動物保護者針對動物權利大致分作「動物權」（Animal Rights）及「動物福祉」（Animal Welfare）。主張「動物權」之倡議者認為動物應被以道德方式對待，並享有自主決定權，人類對於動物所主張之財產權等都應予以讓步；對於「動物福祉」倡議者而言，有感知生物是否為權利主體並非重要問題，重點在於人類對其負有善待之義務，而「對於有感知能力之生物給予特別的保護」係為兩派主張之共同基礎，因此「動物福祉」為國際作為推動動物保護之目標，以完備動物生存之福祉。\n三、1978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透過《世界動物權宣言》明文「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力。」綜觀世界各國亦有許多國家已針對動物權益制訂相關法規，更進步的國家甚至進而將動物權益納入憲法所保障，現今將動物權益入憲之國家共有8國，瑞士（1973）、印度（1976）、巴西（1988）、斯洛維尼亞（1991）、德國（2002）、盧森堡（2007）、奧地利（2013）及埃及（2014），顯見動物權益入憲已成為世界趨勢。\n四、因各國國情及立法歷程差異，德國聯邦憲法20A條明確以「動物」之名詞納入憲法：「國家基於對後代子孫的責任，藉由立法及按照法律與公理所進行的執法與判決，保護自然生存環境及動物。」將動物保護之責納入憲法層級；另有其他重視動物福祉之國家，如英國於1967年成立「農場動物福祉諮詢委員會」（Farm Animal Welfare Committee,FAWC），1979年草擬法規制訂《動物五大自由》：「免於飢渴的自由」、「免於因環境而受痛苦的自由」、「免於痛苦或傷病的自由」、「表達天性的自由」、「免於恐懼不安的自由」，此草案後來成為英國動物福祉之根基與原則。\n五、其他亦有多國針對動物保護制訂特殊法令及罰則，如在美國維吉尼亞州（State of West Virginia）偷狗係為5級重罪，可判處10年以下監禁；殺害受保護動物在德國將遭到巨額罰款最高25,000歐元；英國虐待動物最高服刑5年。至於荷蘭動物管控優良，為成完成「零流浪動物國家」之目標，每年皆針對養狗收稅一次；阿拉斯加的動物被視為家庭成員，於夫妻離婚時法官得判定誰持有動物的「監護權」。\n六、台灣雖於1988年制訂《動物保護法》，然而近年來毒殺動物事件頻傳，虐待動物常見之態樣如不當飼養、蓄意傷害、受困捕獸夾等，動物虐待案件通報數每年平均2000件以上，2018年至2020年間虐待動物通報案件總計高達6462件，依據動保法罰鍰及判刑者共161件，根據上述統計可見，動物保護機制除了未落實，更有失能之情形產生。\n七、友善動物為整體社會進步發展之價值，更是重要民生議題與公共政策，動物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為維護地球之永續性、維持生態鏈（Ecological chain）間之循環，使自然環境及生態不再受更多戕害，應將動物之福祉納入憲法層級之最高指導原則，以作為《動物保護法》之上位法概念，積極保護動物權益，亦應寓有教育意涵於其中，培養人民及學童珍惜生命、強化公民之動保觀念，致使各生物皆得以受到基本尊重，並實踐社會進步價值，以達動物保護之目標，完備動物生存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條文新增。\n二、1992年聯合國於里約熱內盧舉行「地球高峰會議」，迄今已有180國簽屬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公約》；1978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透過《世界動物權宣言》明文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目前國際上共有8國將動物權益納入憲法所保障。\n\n三、動物保護者針對動物權利分別有「動物權」及「動物福祉」兩項主張。「動物權」之倡議者認為動物應享有自主決定權；「動物福祉」倡議者認為，有感知生物是否為權利主體並非重要問題，重點在於人類對其負有善待之義務。\n四、我國於1988年通過《動物保護法》，然而台灣近年來虐待動物案件數仍居高不下，根據資料顯示，虐待動物通報案件數平均每年皆超過2000件，常見態樣如不當飼養、毒殺、蓄意傷害、烹煮動物肉等。\n\n五、動物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政府更是將動物保護列為重要的民生議題，為落實動物保護及建構社會友善動物之目標及願景，政府應積極維護動物之福祉及其生存權利，以尊重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並培養人類對動物保護之觀念，透過多元的尊重及包容達到與其他生命「共融」之和諧。\n\n六、基於人類有保護地球之責，維護生態鏈（Ecological chain）之循環及永續，並提供後代享有使用地球之權利，政府除應制訂動物保護相關法規範外，亦應將動物基本權益納入憲法架構，以相關法規範積極保障其生存權益，以期於學術自由、財產權、生存權及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法益權衡時獲得平等之基礎。","增訂":"第十條之一　為維護地球發展之永續性及生物多樣性，國家應重視自然之生態環境，建構及培養人類對其他生物之尊重與包容。\n\n國家應立法規範積極保障動物權益，以完備動物生存之福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