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6070205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29人","議案狀態":"撤案","mtime":"2024-01-18T10:17: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499號","提案編號":"1607委26499","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29人，鑒於國家應肯認原住民族之地位，並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權利，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郭國文","陳柏惟","賴惠員","黃秀芳","范雲","林岱樺","林楚茵","張廖萬堅","湯蕙禎","林宜瑾","余天","江永昌","王美惠","賴品妤","邱泰源","洪申翰","吳琪銘","莊競程","周春米","陳秀寳","何志偉","蔡適應","劉建國","陳歐珀","許智傑","蔡易餘"],"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初並無納入台灣狀況，且基於台灣原住民族先於國家而存在之客觀事實，政府有責任回復及維護原住民族權利，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代表並彰顯國家與原住民族間之夥伴關係，共同建構多元族群國家，積極促進保障各族群共存共榮之持續性發展。\n二、國家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自主、自治、土地、文化、語言、教育、經濟、健康、資源管理、身分認定等固有集體權利，並對原住民族長期處於未盡平等與友善之制度環境，協助改善與支持，扭轉國家政策之偏失，以具體落實民主國家的多元價值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理念。","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前言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說明":"基於台灣原住民族先於國家而存在之客觀事實，國家應肯認原住民族地位，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實現多元族群共存共榮之民主國家目標。","修正":"前言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並彰顯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國家之價值，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 ："},{"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一、刪除第十一項。\n\n二、修正第十二項，以保障離島人民各項權益。\n\n三、有關原住民族權利事項係屬民族集體基本權利之範疇，與本條文所列舉之基本國策內容於本質上顯有差異，特改列至新增條文第十條之一規範之，俾符各國多元民主憲法中攸關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之法制體例。","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應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個人及集體權利。\n\n三、因現行憲法及法令多未納入原住民族集體權利，導致原住民族固有權利遭侵害或剝奪，而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政府除應肯定多元文化外，更應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積極促進保障各族群共存共榮之持續性發展；同時，基於台灣原住民族先於國家而存在之客觀事實，參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揭櫫的原住民族固有權利以及各國憲法中原住民族權利條款規範，國家應肯認原住民族之地位，依民族自主意願，尊重並維護原住民族自治權、土地權、文化權、語言權、教育權、經濟權、健康權、資源管理、身分認定等固有之集體權利，並對其住宅通訊、交通水利、基礎經濟建設、身分認定、社會福利及衛生醫療等事項予以保障，以具體落實多元族群國家的民主價值。","修正":"第十條之一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應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積極促進各族群共存共榮之持續性發展。\n\n國家肯認原住民族之地位，應依民族自主意願，尊重並維護原住民族自治權、土地權、文化權、語言權、教育權、經濟權、健康權、資源管理、身分認定等固有之集體權利，並對其住宅通訊、交通水利、經濟建設、社會福利及衛生醫療等事項予以保障，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6070205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