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3: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6506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26506","提案人":["蔡適應"],"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鑑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一條揭櫫本法落實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宗旨，於第八條第二項明定儘管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滿足一定條件者，得請領最高五年之生活津貼補助。惟現行排除條款範圍過於寬鬆，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傷害並未契合；且行政院已於三月二十五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該法第一百零四條明文保留本法規定。爰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莊瑞雄","湯蕙禎","余天","張宏陸","何志偉","賴惠員","洪申翰","周春米","黃世杰","邱泰源","陳秀寳","郭國文","管碧玲","林宜瑾","王美惠","許智傑","莊競程","蘇治芬","鄭運鵬","何欣純"],"說明":"一、部分職業災害具累積性，雖未於勞工保險效力期間產生，但保險期間卻已生成且不可逆。\n二、本法現行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因職業災害請領生活津貼之規範排除條款中，並未區分普通事故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排除範圍與職業災害並無契合。為使本法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宗旨獲得落實，應進一步限縮。","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n\n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n\n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n\n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n\n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n\n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n\n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n\n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n\n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n\n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18-11-06-修正:10","說明":"一、由於部分職業災害形成具有累積性，儘管未於勞工保險效力期間產生，但保險期間卻已生成且不可逆，此時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賦與滿足特定條件下，仍能請領生活津貼之保障。\n\n二、上述生活津貼請領條件之一，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惟綜觀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區分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者，前者之請領條件與職業災害發生無關，性質上兩者應有所區分。\n\n三、因此，為使勞工保障更為周全，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排除條款中，應將現行請領勞工保險給付限縮為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以落實本法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宗旨。","修正":"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n\n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n\n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n\n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n\n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n\n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n\n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n\n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n\n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n\n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