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8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3: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50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507","提案人":["羅致政"],"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有鑑於相較於以刑罰為中心之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意在懲罰或報復，修復式司法更能對話與解決問題，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對自身行為負責，並修復被害人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震清","邱泰源","劉建國","莊瑞雄","湯蕙禎","何志偉","黃國書","黃世杰","趙天麟","許智傑","江永昌","吳玉琴","王美惠","鄭運鵬","蔡適應","羅美玲"],"說明":"一、修復式司法，指提供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成員或代表），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非單純金錢賠償而已）。相較於以刑罰為中心之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意在懲罰或報復，修復式司法關注重點是國家在犯罪發生後，如何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n二、經查，修復式正義法制化的國家包括有：紐西蘭1989年通過的「兒童、少年及家庭法案」，少年犯罪者應採用「家庭團體修復會議」，除非少年否認警方所述事實，才會停止會議回到一般司法程序。因實施績效良好，1994年以後逐漸擴大為成人之社區團體修復會議，2002年正式納入刑事裁判法，明文將修復式正義作為量刑考量標準；澳洲首都特區政府於2011年修正施行刑法修復式司法章，法官可考量加害人於修復式程序中參與的態度或達成之協議等各種因素，作為量刑標準；1987年德國修正刑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法官在量刑上可針對犯罪人對損害再復原的努力及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努力予以審酌是否減輕刑罰，1994年將「犯罪人與被害人調解及再復原」制度更廣泛加強於德國刑法中，1993年增修刑事訴訟法，將此制度置於程序法中，1999年進一步要求檢察官及法官有義務促進「犯罪人與被害人調解及再復原」之達成；而德國少年法院法中，亦將少年對損害再復原、與被害人調解等作為教育措施或轉向處分，以代替監禁，或當作少年緩刑、假釋後的一種負擔。\n三、有鑑於各國修復式司法之立法趨勢，我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第10點分組決議「實踐修復式正義」之議題：「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在各階段落實修復式司法」中，已擬訂具體改革方案為「1.在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中，增修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2.應充實修復式司法之專責人力與預算，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應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服務。3.於醫療糾紛調處中，以修復式正義為精神替代糾紛解決模式，藉由對話的善意，重建醫病關係。」，而目前法務部函頒有「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供各地檢察署實施。\n四、為落實前述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行政院於108年3月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增訂偵查中及審判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規定；行政院同年4月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則增訂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之規定；同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引進修復式司法制度，增訂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逐步朝向法制化。\n五、現行審判實務中，如加害人對被害人賠償或道歉，法官通常以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或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於量刑上酌予減輕。然而，修復式司法著重情感、關係之修復，對被害人賠償或道歉未必等同於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或已落實修復式正義，且此規定之文字係以被告觀點切入，並不符合現今刑事政策被害人保護思潮。\n六、觀諸前述外國立法例，皆同時在刑法中明文賦予法官可審酌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否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及在程序中之行為態度、達成協議與否，作為量刑標準之權限，前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等草案既已有「轉介修復」制度，則刑法第五十七條之量刑考量因素中，亦應明文將修復式正義作為量刑考量之標準。","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n\n一、犯罪之動機、目的。\n\n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n\n三、犯罪之手段。\n\n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n\n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n\n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n\n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n\n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n\n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n\n十、犯罪後之態度。","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67","說明":"一、有鑑於各國修復式司法之立法趨勢，我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第10點分組決議「實踐修復式正義」之議題：「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在各階段落實修復式司法」中，已擬訂具體改革方案為「1.在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中，增修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2.應充實修復式司法之專責人力與預算，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應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服務。3.於醫療糾紛調處中，以修復式正義為精神替代糾紛解決模式，藉由對話的善意，重建醫病關係。」，而目前法務部函頒有「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供各地檢察署實施。\n\n二、為落實前述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行政院於108年3月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增訂偵查中及審判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規定；行政院同年4月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則增訂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之規定；同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引進修復式司法制度，增訂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逐步朝向法制化。\n\n三、現行審判實務中，如加害人對被害人賠償或道歉，法官通常以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或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於量刑上酌予減輕。然而，修復式司法著重情感、關係之修復，對被害人賠償或道歉未必等同於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或已落實修復式正義，且此規定之文字係以被告觀點切入，並不符合現今刑事政策被害人保護思潮。\n\n四、觀諸前述外國立法例，皆同時在刑法中明文賦予法官可審酌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否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及在程序中之行為態度、達成協議與否，作為量刑標準之權限，前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等草案既已有「轉介修復」制度，則刑法第五十七條之量刑考量因素中，亦應明文將修復式正義作為量刑考量之標準。","修正":"第五十七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n\n一、犯罪之動機、目的。\n\n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n\n三、犯罪之手段。\n\n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n\n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n\n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n\n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n\n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n\n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n\n十、犯罪後之態度。\n\n十一、犯罪行為人於轉介修復過程中之努力與表現，確實達成被害人情感修復之效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