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8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4: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6511號","laws":["01790"],"提案編號":"1013委26511","提案人":["黃秀芳"],"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鑒於近年我國教育方式逐漸多元化、創新化，傾向培育學生的自學能力及多元學習能力，推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讓學生可以自由選擇學習方式。惟現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在保障相同學區不願就讀實驗教育學校之學生之相關規定未臻完善，爰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八項，明定若學生不願就讀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應協助依其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學校就讀，並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洪申翰","賴惠員","趙正宇","林宜瑾","湯蕙禎","羅致政","范雲","周春米","陳瑩","陳秀寳","羅美玲","張宏陸","莊競程","江永昌","余天","蔡適應","劉世芳","林俊憲","吳琪銘","賴品妤"],"說明":"一、公辦公營實驗教育學校皆是從現有公立學校轉型而成，於同一學區內之學生若不願就讀或已就讀實驗教育學校後，學生無法適應想轉學至體制教育學校，本條例雖有相關規定，惟未臻周延。\n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提出轉學需求時，學校應予以協助。」但此規定並未訂定罰則，亦未有相關配套措施，因此不具強制性。\n三、為健全公辦公營學校學生之輔導轉學機制，爰增訂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明定若學生不願就讀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應協助其轉入鄰近學校，並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需求對學生進行輔導，並就原實驗教育學校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認定。","對照表":[{"law_id":"01790","law_name":"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n\n原住民重點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五。\n\n前項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n\n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屬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併實驗教育計畫報送。\n\n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校長之遴選、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n\n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n\n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law_content_id":"01790:01790:2017-12-29-全文修正:28","說明":"為健全公辦公營學校學生之輔導轉學機制，爰增訂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明定若學生不願就讀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應協助其轉入鄰近學校，並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需求對學生進行輔導，並就原實驗教育學校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認定。","修正":"第二十三條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n\n原住民重點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五。\n\n前項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n\n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屬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併實驗教育計畫報送。\n\n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校長之遴選、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n\n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n\n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n\n學生不願就讀第一項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其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學校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並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學校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