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8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資恐防制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7:24: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26514號","laws":["01884"],"提案編號":"310委26514","提案人":["王定宇","林昶佐","王婉諭","陳柏惟","賴香伶","洪申翰","范雲","趙天麟","林楚茵","陳明文","邱泰源","林宜瑾","羅美玲"],"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昶佐、王婉諭、陳柏惟、賴香伶、洪申翰、范雲、趙天麟、林楚茵、陳明文、邱泰源、林宜瑾、羅美玲等19人，鑒於2016年美國通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授權美國政府對外國違反人權及顯著腐敗人士實施制裁，如禁止入境、凍結並禁止官員在美國的財產交易。此一法律對全球其他國家產生極大影響，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瑞典、英國、荷蘭、愛沙尼亞、立陶宛、歐盟27國等陸續制定了類似的法律，針對侵害人權的人建構了全球性的制裁機制，成為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落實世界人權保障最有效的方式。惟我國目前仍未推動相關立法，成為該法律架構下全球人權保護的一環。鑒於針對境外人權侵害者的經濟制裁，現行資恐防制法並無相關規定，本席等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並與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整合國內外人權資源，落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建構有效之人權保障機制，提出「資恐防制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歐珀","陳秀寳","許智傑","管碧玲","蔡易餘","莊競程"],"說明":"一、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揭櫫，人類固有的尊嚴及其平等的、堅定不移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一個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是人類的最高願望，為使人類不再遭受暴政和壓迫迫害其基本權利，有必要建構全球人權的保護機制。1976年聯合國復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簡稱兩公約），要求各締約國積極落實，促進與遵守人權及自由之義務，期使人人於政治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上，享有自由及保障。據此，我國也於2009年通過並頒布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惟對於人權保障具體實踐，各國尚未在法制上架構全球性的制裁機制。\n二、2016年美國通過的「全球尼茨基人權問責法」非常具有開創性，對於遏阻人權侵害惡行頗具實效。因為該法可以用以針對個別人權侵犯者。如果可以查明某人確實犯下或下令（指揮責任）任何嚴重侵犯人權或腐敗行為，則可以要求上述國家（司法管轄權）制裁該人，制裁方式包括資產凍結、旅行禁令等。該制裁針對中國或其他國家（目標國家）尤其有效，因為這些國家的腐敗戰利品往往被轉移到國外，因此類似制裁將產生相應效果。據不完全統計，美國政府自馬格尼茨基法實施以來，已經根據該法制裁二百多名嚴重侵犯人權的外國官員。\n三、我國立法院在國際人權保障之踐行案例如：2010年12月20日通過決議（99年12月20日台立院議字第0990704408號參照），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陸委會、移民署）詳查申請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官員，有無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一旦發現，應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不發予入境許可、不准許入台。2012年12月11日再度通過決議，要求政府關注被關押的4033名中國良心犯，其中包括1,857名法輪功學員，並要求政府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以制定相關國內法令予以救援及協助，以落實兩公約實踐及順應國際潮流。\n四、惟近年來世界上卻仍有中國或其他國家，無視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等之精神與規範，除了對自己國內之人民進行政治迫害之外，對外國施加違反民主、自由及人權等普世價值之蠻橫作為，實應加以抵制。本席等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並與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整合國內外人權資源，落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建構有效之人權保障機制，於相關法制上應配合修正，成為全球人權保障架構之一環，以踐行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1884","law_name":"資恐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資恐防制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884:01884:2016-07-12-制定:1","說明":"現行條文立法目的增訂「境外地區人權侵害」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一條　為防止並遏止對境外地區人權侵害及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n\n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n\n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n\n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n\n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884:01884:2018-11-02-修正:4","說明":"一、現行條第一項本文配合本法第一條、台灣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第七條增訂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n\n二、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經審議指定公告制裁事由，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n\n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n\n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n\n三、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有人權侵害行為者。\n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n\n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現行":"第五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n\n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n\n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n\n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law_content_id":"01884:01884:2016-07-12-制定:5","說明":"一、現行條第一項本文配合本法第一條、台灣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第七條增訂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n\n二、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立即指定公告制裁事由，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五條　主管機關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n\n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n\n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n\n三、經其他國家依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所指定者。\n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