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8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7:24: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6515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6515","提案人":["王定宇","林昶佐","王婉諭","陳柏惟","賴香伶","洪申翰","范雲","趙天麟","林楚茵","陳明文","邱泰源","林宜瑾"],"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昶佐、王婉諭、陳柏惟、賴香伶、洪申翰、范雲、趙天麟、林楚茵、陳明文、邱泰源、林宜瑾等19人，鑒於2016年美國通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授權美國政府對外國違反人權及顯著腐敗人士實施制裁，如禁止入境、凍結並禁止官員在美國的財產交易。此一法律對全球其他國家產生極大影響，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瑞典、英國、荷蘭、愛沙尼亞、立陶宛、歐盟27國等陸續制定了類似的法律，針對侵害人權的人建構了全球性的制裁機制，成為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落實世界人權保障最有效的方式。惟我國目前仍未推動相關立法，成為該法律架構下全球人權保護的一環。鑒於現行入出國移民法並無相關規定，本席等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並與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整合國內外人權資源，落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建構有效之人權保障機制，提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歐珀","陳秀寳","許智傑","管碧玲","蔡易餘","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說明":"一、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揭櫫，人類固有的尊嚴及其平等的、堅定不移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一個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是人類的最高願望，為使人類不再遭受暴政和壓迫迫害其基本權利，有必要建構全球人權的保護機制。1976年聯合國復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簡稱兩公約），要求各締約國積極落實，促進與遵守人權及自由之義務，期使人人於政治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上，享有自由及保障。據此，我國也於2009年通過並頒布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惟對於人權保障具體實踐，各國尚未在法制上架構全球性的制裁機制。\n二、2016年美國通過的「全球尼茨基人權問責法」非常具有開創性，對於遏阻人權侵害惡行頗具實效。因為該法可以用以針對個別人權侵犯者。如果可以查明某人確實犯下或下令（指揮責任）任何嚴重侵犯人權或腐敗行為，則可以要求上述國家（司法管轄權）制裁該人，制裁方式包括資產凍結、旅行禁令等。該制裁針對中國或其他國家（目標國家）尤其有效，因為這些國家的腐敗戰利品往往被轉移到國外，因此類似制裁將產生相應效果。據美國國務院統計，馬格尼茨基法實施以來，全球已經根據該法制裁二百多名嚴重侵犯人權的外國官員。\n三、我國立法院在國際人權保障之踐行案例如：2010年12月20日通過決議（99年12月20日台立院議字第0990704408號參照），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陸委會、移民署）詳查申請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官員，有無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一旦發現，應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不發予入境許可、不准許入台。2012年12月11日再度通過決議，要求政府關注被關押的4,033名中國良心犯，其中包括1,857名法輪功學員，並要求政府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以制定相關國內法令予以救援及協助，以落實兩公約實踐及順應國際潮流。\n四、惟近年來世界上卻仍有中國或其他國家，無視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等之精神與規範，除了對自己國內之人民進行政治迫害之外，對外國施加違反民主、自由及人權等普世價值之蠻橫作為，實應加以抵制。本席等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並與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整合國內外人權資源，落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建構有效之人權保障機制，於相關法制上應配合修正，成為全球人權保障架構之一環，以踐行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n\n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n\n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n\n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n\n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n\n六、攜帶違禁物。\n\n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n\n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n\n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n\n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n\n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n\n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n\n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n\n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n\n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n\n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n\n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22","說明":"一、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並與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整合國內外人權資源，落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建構有效之人權保障機制，於相關法律應配合修正，成為全球人權保障架構之一環，以踐行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五款增訂「經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有侵害人權行為」禁止入境之事由，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n\n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n\n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n\n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n\n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n\n六、攜帶違禁物。\n\n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n\n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n\n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n\n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n\n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n\n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n\n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n\n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n\n十五、經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有侵害人權之行為或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n\n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n\n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8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