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8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4: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6517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26517","提案人":["王定宇","林昶佐","王婉諭","賴香伶","洪申翰","范雲","陳明文","趙天麟","林楚茵","邱泰源","林宜瑾"],"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昶佐、王婉諭、賴香伶、洪申翰、范雲、陳明文、趙天麟、林楚茵、邱泰源、林宜瑾等18人，鑒於2016年美國通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授權美國政府對外國違反人權及顯著腐敗人士實施制裁，如禁止入境、凍結並禁止官員在美國的財產交易。此一法律對全球其他國家產生極大影響，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瑞典、英國、荷蘭、愛沙尼亞、立陶宛、歐盟27國等陸續制定了類似的法律，針對侵害人權的人建構了全球性的制裁機制，成為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落實世界人權保障最有效的方式。惟我國目前仍未推動相關立法，成為該法律架構下全球人權保護的一環。鑒於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並無相關規定，本席等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並與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整合國內外人權資源，落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建構有效之人權保障機制，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歐珀","陳秀寳","許智傑","管碧玲","蔡易餘","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說明":"一、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揭櫫，人類固有的尊嚴及其平等的、堅定不移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一個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是人類的最高願望，為使人類不再遭受暴政和壓迫迫害其基本權利，有必要建構全球人權的保護機制。1976年聯合國復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簡稱兩公約），要求各締約國積極落實，促進與遵守人權及自由之義務，期使人人於政治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上，享有自由及保障。據此，我國也於2009年通過並頒布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惟對於人權保障具體實踐，各國尚未在法制上架構全球性的制裁機制。\n二、2016年美國通過的「全球尼茨基人權問責法」非常具有開創性，對於遏阻人權侵害惡行頗具實效。因為該法可以用以針對個別人權侵犯者。如果可以查明某人確實犯下或下令（指揮責任）任何嚴重侵犯人權或腐敗行為，則可以要求上述國家（司法管轄權）制裁該人，制裁方式包括資產凍結、旅行禁令等。該制裁針對中國或其他國家（目標國家）尤其有效，因為這些國家的腐敗戰利品往往被轉移到國外，因此類似制裁將產生相應效果。據美國國務院統計，馬格尼茨基法實施以來，全球已經根據該法制裁二百多名嚴重侵犯人權的外國官員。\n三、我國立法院在國際人權保障之踐行案例如：2010年12月20日通過決議（99年12月20日台立院議字第0990704408號參照），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陸委會、移民署）詳查申請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官員，有無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一旦發現，應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不發予入境許可、不准許入台。2012年12月11日再度通過決議，要求政府關注被關押的4033名中國良心犯，其中包括1,857名法輪功學員，並要求政府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以制定相關國內法令予以救援及協助，以落實兩公約實踐及順應國際潮流。\n四、惟近年來世界上卻仍有中國或其他國家，無視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等之精神與規範，除了對自己國內之人民進行政治迫害之外，對外國施加違反民主、自由及人權等普世價值之蠻橫作為，實應加以抵制。本席等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並與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整合國內外人權資源，落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建構有效之人權保障機制，於相關法制上應配合修正，成為全球人權保障架構之一環，以踐行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n\n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15","說明":"一、現行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我國，不予許可事由規定於「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九條。經查：大陸地區人民以及外國人進入我國不予許可事由均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明定之，而非規定於其授權辦法。為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以及規範體系之一致性，現行條文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我國不予許可事由，應於條例明文規定之；現行許可辦法於本條例修正後應配合修正。\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增訂原許可辦法規定不予許可入境十一款事由，並增訂第四款「經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有侵害人權」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以推動我國成為全球人權保障架構之一環，並踐行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修正":"第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n一、曾未經許可入境。\n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n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n四、現（曾）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經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有侵害人權行為。\n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n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n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n八、現（曾）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n九、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n十、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n十一、現（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n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