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3: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2-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6520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6520","提案人":["何志偉"],"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有鑑於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並未一致，對資訊公開不利，且有損幼兒保障，爰提案增訂「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適應","賴品妤","林俊憲","陳歐珀","江永昌","陳柏惟","賴香伶","管碧玲","林昶佐","黃世杰","趙天麟","羅致政","王美惠","莊瑞雄","鍾佳濱"],"說明":"一、教育部為確實公開幼兒教育機構資訊，爰開設「全國教保資訊網」然，因法令未趨一致，致使「全國教保資訊網」無法查得該校是否發生過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曾發生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所列各項情事，而迫使家長須從各縣市政府網站上查詢，就資訊揭露相當不完整。\n二、現行「教保人員條例」對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範並不一致，造成法令錯漏。爰參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針對法令不一致部分加以補充。","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教育部為確實公開幼兒教育機構資訊，爰開設「全國教保資訊網」然，因法令未趨一致，致使「全國教保資訊網」無法查得該校是否發生過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曾發生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所列各項情事，而迫使家長須從各縣市政府網站上查詢，就資訊揭露相當不完整。\n\n三、現行「教保人員條例」對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範並不一致，造成法令錯漏。爰，參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針對法令不一致部分加以補充。","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n\n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