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3: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652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6521","提案人":["何志偉","林俊憲"],"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林俊憲等16人，有鑑於現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並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裁處情形中並未註明其餘未達公布姓名之原因，為達強化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並加強嚇阻照顧兒少之人，不得對兒少為第四十九條各款不當之行為，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適應","賴品妤","陳柏惟","賴香伶","鍾佳濱","黃世杰","管碧玲","王美惠","趙天麟","莊瑞雄","江永昌","羅致政","林昶佐","陳歐珀"],"說明":"一、依照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並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裁處情形，顯見公布姓名所佔件數比例均未超過7成，卻未註明其餘案件並未公布姓名之原因。\n二、為強化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並加強嚇阻照顧兒少之人，不得對兒少為本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不當行為，爰提案修正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惟主管機關認定個案有未公布姓名之必要時，得不予公布，但應註明未公布原因。","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17","說明":"一、依照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顯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並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裁處情形，顯見，公布姓名所佔件數比例均未超過7成，卻未註明其餘案件並未達公布姓名之原因。\n\n二、為強化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並加強嚇阻照顧兒少之人，不得對兒少為本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不當行為，爰提案修正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主管機關認定個案有未公布姓名之必要時，得不予公布，但應註明未公布原因。","修正":"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n\n惟主管機關認定個案有未公布姓名之必要時，得不予公布，但應註明未公布原因。"}]}],"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