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4: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52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523","提案人":["萬美玲"],"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鑒於近年來因人為疏失造成火車翻覆等重大公安意外頻傳，如107年10月普悠瑪事故及110年4月太魯閣號事故，兩起重大公安意外即造成67名無辜國民逝世，而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顛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因過失犯其罪者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因過失致死者亦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述兩條條文刑度過低，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規範亦未盡周延，為避免此類重大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之情形，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一百八十三條中，增定顛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而情節重大者之罰則，並增訂因過失犯其罪而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者之罰則；另於第二百七十六條中，增定因過失而致人於死且情節重大者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吳斯懷","李貴敏","林德福","翁重鈞","洪孟楷","林為洲","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林奕華","羅明才","林思銘","鄭正鈐","呂玉玲","吳怡玎","陳雪生","游毓蘭","謝衣鳯","李德維","溫玉霞","林文瑞","楊瓊瓔"],"說明":"一、鑒於近年來因人為疏失造成火車翻覆等重大公安意外頻傳，如107年10月普悠瑪事故及110年4月太魯閣號事故，兩起公安事故即造成67名無辜國民逝世，而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顛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因過失犯其罪者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因過失而致人於死者亦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述兩條條文刑度過低，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其規範亦未盡周延。\n二、此外，第一百八十三條顛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極易造成大量人員傷亡之結果，然此規定卻無加重結果犯之處罰，實有不足，110年4月2號開往臺東之太魯閣號列車顛覆事故，造成49人死亡，218人受傷之罪嫌，其被起訴之罪便包含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然依此規定，最重僅能判決三年，顯有情重法輕之情形。\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一百八十三條中，增定顛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而情節重大者之罰則，並增訂因過失犯其罪而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者之罰則；另於第二百七十六條中，增定因過失而致人於死且情節重大者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222","說明":"一、顛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極易造成大量人員傷亡之結果，然現行規定卻無加重結果犯之處罰，實有不足，110年4月2號開往臺東之太魯閣號列車顛覆事故，造成49人死亡，218人受傷之罪嫌，其被起訴之罪便包含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然依此規定，最重僅能判決三年，顯有情重法輕之情形。\n\n二、因前述情形，爰於本條文增訂第二項，若犯第一項之罪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於第三項中增訂若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5","說明":"一、鑒於近年來因人為疏失造成火車翻覆等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如107年10月普悠瑪事故及110年4月太魯閣事故，僅兩起事件即造成67名國民無辜逝世，然該條文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顯有過低，且於前述之重大公安意外其傷亡人數與一般過失致死之傷亡人數不能併論，然現行規定僅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不符罪刑相當原則。\n\n二、因上述情形，為使條文，爰於本條文增訂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三人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護人民性命、身體安全。","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