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4: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3-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6524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6524","提案人":["廖婉汝"],"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有鑑於社會大眾對於我國姓名條例，針對民眾改名規範如此寬鬆不受限，是否妥適，多所爭辯。改名因關乎所有個人資料之變更，例如銀行、護照、駕照、電信等需要有換發個資申請作業時間，可能造成個資管理上空檔與漏洞，引發個資管理問題。為使民眾提出改名過程更加審慎，爰提出「姓名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提出改名後，生效時間訂為七天後，增加審慎思考時間，以避免後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李德維","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游毓蘭","許淑華","陳玉珍","魯明哲","溫玉霞","林文瑞","徐志榮","馬文君","陳超明","林為洲","楊瓊瓔","吳怡玎","萬美玲"],"說明":"一、有鑑於社會大眾對於我國姓名條例，針對民眾改名規範如此寬鬆不受限，是否妥適，多所爭辯。改名因關乎所有個人資料之變更，例如銀行、護照、駕照、電信等需要有換發個資申請作業時間，可能造成個資管理上空檔與漏洞，引發個資管理問題。\n二、日本現行改名做法，不僅要上家庭法院，還要有「正當理由」，但就算滿足這些條件，裁判官也不一定讓你改名。在日本改名費用大約新台幣500元，時間則需2到7週，若是太奇怪的名字，像是發音超級難、看不出來男女、容易誤會成外國人的名字等等，民眾申請時就必須提出有道理的動機，日本法院才會同意改名。\n三、台灣「改名手續不困難」，造成每年約有10萬人改名，像「鮭魚之亂」如此改名，不僅浪費時間，還會產生不必要的文書作業，民眾應珍惜行政資源並保持理性，爰修改申請改名者於一年內不得再次變更，以減少濫改姓名造成戶政行政資源之浪費情形。","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我國「改名手續不困難」，造成每年約有10萬人改名，像「鮭魚之亂」如此改名，不僅浪費時間，還會產生不必要的文書作業\n\n三、修改申請改名者於一年內不得再次變更，以減少濫改姓名造成戶政行政資源之浪費情形。","修正":"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改名之翌日起，一年內不得為之。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現行":"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14","說明":"民眾應珍惜行政資源並保持理性，姓名之更動也連帶影響個人所有權益，除身分證件之更換，銀行、護照、駕照、電信等需要有換發個資申請作業時間，故生效時間訂為七天後，增加審慎思考時間，以避免後悔。","修正":"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但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改名者，自改名後七日始發生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