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4: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6525號","laws":["01303"],"提案編號":"1684委26525","提案人":["廖婉汝"],"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有鑑於目前領事事務局僅在台北市、中部辦事處在台中市、南部辦事處在高雄市、東部辦事處在花蓮市、雲嘉南辦事處在嘉義市等五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之民眾相當不便。且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須由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倘不便親自前往，則須先「親自」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託代理人續向外交部代為申請護照，非常不便民。為便利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遠、離島地區民眾能就近申領護照，免於南北舟車勞頓之苦，爰提出「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領事事務局會同協助未設有辦事處之地方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辦理民眾受理護照辦理業務，提供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作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馬文君","陳超明","林為洲","楊瓊瓔","李德維","游毓蘭","溫玉霞","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蔣萬安","許淑華","林文瑞","徐志榮","鄭正鈐","陳玉珍","魯明哲","吳怡玎","羅明才","陳以信","萬美玲"],"說明":"一、目前領事事務局僅在台北市、中部辦事處在台中市、南部辦事處在高雄市、東部辦事處在花蓮市、雲嘉南辦事處在嘉義市等五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之民眾相當不便。\n二、且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須由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倘不便親自前往，則須先「親自」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託代理人續向外交部代為申請護照，非常不便民。\n三、為便利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遠、離島地區民眾能就近申領護照，免於南北舟車勞頓之苦，爰提出「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領事事務局會同協助未設有辦事處之地方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辦理民眾受理護照辦理業務，提供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作業。","對照表":[{"law_id":"01303","law_name":"護照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15-05-22-全文修正:17","說明":"一、目前領事事務局僅在台北市、中部辦事處在台中市、南部辦事處在高雄市、東部辦事處在花蓮市、雲嘉南辦事處在嘉義市等五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之民眾相當不便。\n\n二、且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須由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倘不便親自前往，則須先「親自」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託代理人續向外交部代為申請護照，非常不便民。\n\n三、為便利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遠、離島地區民眾能就近申領護照，免於南北舟車勞頓之苦，爰要求領事事務局會同協助未設有辦事處之地方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辦理民眾受理護照辦理業務，提供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作業。","修正":"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主管機關應在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會同協助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護照申領窗口，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