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20人、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楊曜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秉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9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9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0500"}],"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4: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6527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6527","提案人":["吳琪銘","黃秀芳","張其祿"],"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黃秀芳、張其祿等19人，有鑑於目前公辦社會租宅所訂之租金偏高，幾乎和同區民間招租行情相差無幾。名為「公辦」卻毫無「公辦」精神。為踐行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以照顧弱勢及青年之宗旨，宜明定社會住宅之租金上限，使社會住宅能名實相符、落實最基本的居住正義。爰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曜","邱志偉","劉建國","趙正宇","鍾佳濱","林宜瑾","賴品妤","陳秀寳","劉櫂豪","沈發惠","林岱樺","黃世杰","王美惠","莊競程","湯蕙禎","賴惠員"],"說明":"一、依據財政部104年首次使用的「大數據薪資分析」資料顯示：103年度年薪資所得在55萬元以下的有65%，其中，25歲以下年青人更有高達51.05%年薪在25萬元以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108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之「中位數」等級為約4萬2千元，雖較107年增幅1.64%，意即有半數受雇員工約398萬人年薪不到50萬元。\n二、青年、低薪及弱勢族群不但不敢奢談購屋，即使租個小窩棲身，以台北市行情，單人房租金約1萬5，扣掉通勤及伙食費，生活費所剩無幾！只能冀望政府能多興建社會租宅能遮風避雨安定就業。唯經調查，目前社會住宅之租金幾與市場行情一致，徒具「社會」之名，對無殼低薪族群毫無社會扶助功能。\n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109年1至11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是4萬2,458元，若以二～三成租屋支出合理比例計算，最高可承受應在八千五百元左右。但目前社會住宅最高租金有達4萬5百元，已超過平均薪資額！為使社會住宅能落實扶助低薪青年、經濟弱勢之精神，殊有將「社會住宅租金最高限額」明文法制化之必要。\n四、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條明訂「市場租金水準」之查估條件，具客觀之可信度，爰以「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據為全國界定社宅租金上限之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28","說明":"一、社會住宅之出租應落實照顧低薪青年、弱勢族群之精神。惟現況卻顯示：社會住宅之租金幾與同區民宅租金相當, 毫無社會扶助功能。確有明文限制其上限之必要，使其與市場行情維持合理價差。\n\n二、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同條項辦法內亦針對「市場租金水準」設有明確的查估條件，具客觀之可信度。爰在第三項增修：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修正":"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惟租金上限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