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5-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陳柏惟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4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8070200300"}],"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4: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87號委員提案第26533號","laws":["01175"],"提案編號":"1187委26533","提案人":["張其祿","何志偉"],"案由":"本院委員張其祿、何志偉等18人，鑑於國內影視產業因拍攝需求，偶有使用影視道具槍的需求，過去常有向警政署報備進出口使用於影視攝製之往例，但礙於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之列為管制槍枝，且不得經許可進出口，致使國內影視攝製活動受阻，影響影視產業之發展性，爰提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開放影視道具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出口，並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俾利依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香伶","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鍾佳濱","王美惠","高嘉瑜","管碧玲","許智傑","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吳怡玎","林昶佐","陳椒華","陳柏惟"],"說明":"一、鑑於影視產業主流美國早已為影視道具槍備有完善之管理規範，且亞洲影視大國南韓業已於2015年訂定，而我國不但長期有缺乏缺乏影視道具槍管理法規的問題，如今更因法規限制使得影視道具槍無法進出口、影視拍攝受阻。為避免我國影視產業發展與國際脫鉤，國內應仿效海外影視產業管理政策，盡速將影視道具槍管理及進出口程序法制化。\n二、影視攝製過程中，影視劇組係依據製作成本、拍攝手法及劇本情節等挑選不同影視道具槍作為攝製使用，如玩具槍、瓦斯槍、矽膠槍、橡膠槍、模擬槍，以及經國外工廠改造後已無殺傷力且僅能擊發空包彈之真槍。而過去從海外進出口之影視道具槍，須事先向警政署報備，並於每日拍攝前、後回到警局清點，將道具槍存放於警用警械庫，且影視拍攝現場也皆有專業槍械師處理現場槍械，管制過程相當嚴謹，並無治安疑慮。然我國於109年為將長期規避打擊底火功能、易經改造為具殺傷力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納管而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卻意外導致影視道具槍被作為模擬槍列管，並因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僅規定專供外銷、研發使用之模擬槍使得進出口，而導致國內無法再申請影視道具槍進出口，爰為本條例酌予文字修正，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砲彈藥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得辦理進出口，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此次影視道具槍因涉及影視文化事業目的用途，爰參考國內過去管理射擊運動使用槍（砲彈藥）之往例，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影視道具槍之管理辦法，俾利依循。","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law_content_id":"01175:01175:2001-10-31-修正:6","說明":"一、影視攝製過程中，影視劇組係依據製作成本、拍攝手法及劇本情節等挑選不同影視道具槍作為攝製使用，如玩具槍、瓦斯槍、矽膠槍、橡膠槍、模擬槍，以及經國外工廠改造後已無殺傷力且僅能擊發空包彈之真槍。而過去從海外進出口之影視道具槍，須事先向警政署報備，並於每日拍攝前、後回到警局清點，將道具槍存放於警用警械庫，且影視拍攝現場也皆有專業槍械師處理現場槍械，管制過程相當嚴謹，並無治安疑慮。然我國於109年為將長期規避打擊底火功能、易經改造為具殺傷力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納管而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卻意外導致影視道具槍被作為模擬槍列管，並因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僅規定專供外銷、研發使用之模擬槍使得進出口，而導致國內無法再申請影視道具槍進出口，爰為本條條文酌予文字修正。\n\n二、鑒於本條條文係屬規定真槍（砲彈藥），包含部分影視道具槍類別，爰此，特修正本條條文文字，將影視攝製使用之真槍（砲彈藥）納入規定，並對應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將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砲彈藥）明文納管，且因其涉及影視文化事業目的用途，爰參考國內過去管理射擊運動使用槍（砲彈藥）之往例，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影視道具槍之管理辦法，俾利依循，並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之一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供射擊運動或影視攝製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5:01175:2020-05-22-修正:24","說明":"一、影視攝製過程中，影視劇組係依據製作成本、拍攝手法及劇本情節等挑選不同影視道具槍作為攝製使用，如玩具槍、瓦斯槍、矽膠槍、橡膠槍、模擬槍，以及經國外工廠改造後已無殺傷力且僅能擊發空包彈之真槍。而過去從海外進出口之影視道具槍，須事先向警政署報備，並於每日拍攝前、後回到警局清點，將道具槍存放於警用警械庫，且影視拍攝現場也皆有專業槍械師處理現場槍械，管制過程相當嚴謹，並無治安疑慮。然我國於109年為將長期規避打擊底火功能、易經改造為具殺傷力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納管而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卻意外導致影視道具槍被作為模擬槍列管，並因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僅規定專供外銷、研發使用之模擬槍使得進出口，而導致國內無法再申請影視道具槍進出口，爰為本條條文酌予文字修正。\n\n二、鑒於本條條文係屬規定模擬槍，包含部分影視道具槍類別，爰此，特將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納入本條條文，且為不違背本條例治安管理之需求，規定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並比照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及第六條之一規定，影視道具槍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應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俾利依循。","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六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