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5: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53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534","提案人":["呂玉玲"],"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近年屢次公共安全意外顯現過失致死刑責上限過低，未能喚起人民對注意責任之重視；以及現行刑法對過失致死刑責未能考量現代科技因過失造成死亡結果之嚴重性，已不符合現今時空背景，應適度調整其刑度，以符合人民對法律之期待。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溫玉霞","賴士葆","馬文君","吳斯懷","吳怡玎","林德福","李德維","謝衣鳯","曾銘宗","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陳以信","羅明才","張育美"],"說明":"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最高刑度五年過輕，使人民長期輕視注意義務，刑法相關刑度上限應予以適度提升，並交由法院依照過失結果輕重衡量，以提升人民對注意責任之重視。\n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顛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責任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等刑責，其刑度未能考量現代科技及人口密度提升，因行為人過失責任發生之死亡結果已不能與以往相比。爰予適度提升其刑度上限，以符合刑度比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222","說明":"一、第二項修正。\n\n二、過失責任刑度上限調整至十年，罰金隨刑度調整至一百萬元。","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26","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n\n二、為喚起人民對公共安全之重視，將第一項刑度提升至五年；第二項結果至重傷者刑度上限提升至七年，致死結果提升至十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5","說明":"過失致死罪刑度上限提升至十年，罰金金額隨刑度上限調整至一百萬元。","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