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85/111420068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85/11142006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85/111420068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85/111420068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30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200"}],"議案名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7:25: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375號委員提案第26538號","laws":["08149"],"提案編號":"1375委26538","提案人":["蘇治芬"],"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高嘉瑜","蘇巧慧","張廖萬堅","王定宇","許智傑","陳素月","吳秉叡","江永昌","鄭運鵬","何欣純","莊瑞雄","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吳玉琴","余天","賴瑞隆","鍾佳濱","陳秀寳","陳歐珀","林楚茵","莊競程","羅美玲","邱泰源"],"說明":"一、鑑於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方針採取「原則同意，例外禁止、事後追懲」之「報備制」，由於係採低密度行政管理，致使少數不肖業者得以輕易成立多層次傳銷事業，並從事非法投資行為，甚有捲款惡意倒閉之案件屢屢發生，導致社會大眾對於整體傳銷業有負面觀感。爰提案修正管理多層次傳銷之方法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以期透過主管機關積極管理審查業者之登記許可，可以減少不肖業者刻意魚目混珠之機會，並賦予主管機關強化傳保會機構功能之法源，以臻完備與避免民眾權益蒙受損失。\n二、另，為避免業者以招攬下線為主要收入，刻意擴張會員規模，爰將本法第二十九條之刑責增加最低刑期六個月，並延長停業期限及提高罰金上限之必要，以期達警惕之效果。綜上，爰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49","law_name":"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說明":"章名之變更","修正":"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許可"},{"現行":"第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n\n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n\n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n\n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n\n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n\n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n\n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n\n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8","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調整管理多層次傳銷之方法由「報備」改「許可」主管機關應速改弦易轍，將現行的「報備制」管理改為採用「事前抑制預防」的「許可制」管理，以期透過事前審查許可，預防不肖業者之產生。","修正":"第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n\n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n\n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n\n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n\n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n\n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n\n多層次傳銷事業申請許可，未依第一項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申請許可。"},{"現行":"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n\n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n\n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n\n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9","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修正多層次傳銷事業許可後，得免除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許可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變更許可內容：\n\n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申請事先變更。\n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n\n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變更，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現行":"第八條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10","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規範主管機關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許可方式及格式之授權依據。","修正":"第八條　前二條許可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11","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許可及公告。","修正":"第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35","說明":"增刑期下限「六個月以上」及罰金下限「一千萬元以上」。以加強督促傳銷經營者之注意，俾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現行":"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37","說明":"將原停業六個月上限增加為一年，以加強督促傳銷經營者之注意，俾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一年以下。"},{"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n\n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n\n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44","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如於本法修正公布前已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之業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則視為其已取得許可，如申請文件有所變更，則依本法第七條辦理。","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修正通過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視為已完成許可之登記。如有申請文件有變更之情形，依照第七條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