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29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5: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6539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6539","提案人":["蘇治芬"],"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震清","高嘉瑜","莊瑞雄","余天","鄭運鵬","鍾佳濱","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秉叡","何欣純","許智傑","江永昌","林楚茵","賴瑞隆","陳秀寳","張廖萬堅","王定宇","陳椒華","邱泰源","陳素月","陳歐珀","陳瑩","莊競程","羅美玲"],"說明":"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工作者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本法之情形，或認為自身受有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等情形，可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關申訴，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關為確認其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然於本法並無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關應將調查結果通知申訴之工作者，致使申訴之工作者無從得知調查結果，或恐有不及處理申請案之可能，故為保障申訴之工作者之權益，爰修正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增列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關應於六十日內，將調查結果通知申訴之工作者，以維其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n\n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n\n二、疑似罹患職業病。\n\n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n\n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n\n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n\n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3","說明":"本項條文雖有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接獲申訴後，得實施調查，但並未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何時，並以何種方式通知申訴之工作者，致使工作者無從得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調查結果，爰修正本條文，增列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訴六十日內將調查結果以書面之方式通知申訴之工作者，如無法以書面通知時，得以其他方式通知申訴之工作者。希望透過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通知義務，以保障申訴之工作者權益。","修正":"第三十九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n\n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n\n二、疑似罹患職業病。\n\n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n\n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n\n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n\n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n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之申訴後，應於六十日內將調查結果以書面之方式通知申訴之工作者，如無法以書面通知時，得以其他方式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29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