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5: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6552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26552","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22人，為避免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應踐行之空間範圍爭議迭生，並提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之效力，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志偉","李昆澤","邱議瑩","蘇巧慧","湯蕙禎","陳秀寳","江永昌","林昶佐","黃秀芳","蘇治芬","高嘉瑜","王美惠","賴惠員","何欣純","鍾佳濱","趙天麟","賴瑞隆","沈發惠","陳瑩","林宜瑾"],"說明":"一、蔡英文總統於2017年3月20日「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會後記者會，就原住民傳統領域這個議題提出六點意見，其中第一點：「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的理解，是事實的陳述，也是自然主權的概念。這是完整的空間範圍，而不是所有權的概念。」確係現今原住民族社會所認知之傳統領域概念。\n二、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2015年6月9日修正時，於「原住民族土地」後，增列「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之文字。考其修法意旨，係為擴大需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之範圍，然實務運作上，卻因「公有」二字，屢遭曲解法意為「僅限公有土地始需踐行諮商同意程序」。為避免爭議迭生，爰提案刪除公有二字。\n三、現行諮商同意程序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辦法）」予以規範，僅為機關發布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層級，其法效是否足以規範全國公私單位，不無疑義；且諮商辦法設計之程序，實務運作上常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利諮商同意權之順利運作，爰提案修正明定相關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n\n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n\n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n\n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15-06-09-修正:21","說明":"一、按原住民傳統領域，是事實的陳述，也是自然主權的概念。是完整的空間範圍，而不是所有權的概念。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諮商同意程序，應不分公、私有土地皆應踐行，始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爰將第一、第四項之公有二字刪除。\n\n二、為利諮商同意權之順利運作並提高其法律層級，爰修正第四項就其相關規範，應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n\n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n\n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n\n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