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17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5: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6554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6554","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鍾佳濱"],"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鍾佳濱等21人，有鑑於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下編組村（里），其村（里）長係屬民選之公職人員，依法並未區分是否處於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一律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實不公平。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在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服務之村（里）之事務補助費應酌予增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湯蕙禎","江永昌","黃秀芳","蘇治芬","高嘉瑜","邱議瑩","蘇巧慧","王美惠","林昶佐","林宜瑾","邱志偉","沈發惠","陳秀寳","李昆澤","何欣純","趙天麟","賴瑞隆","陳瑩"],"說明":"一、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下編組村（里），其村（里）長係屬民選之公職人員，依法並未區分是否處於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一律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實不公平。\n二、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明訂在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服務之村（里）之事務補助費應酌予增加，上限為五萬元。","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鑑於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下編組村（里），其村（里）長係屬民選之公職人員，依法並未區分是否處於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一律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實不公平。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明訂在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服務之村（里）之事務補助費應酌予增加，上限為每村（里）每月五萬元。\n\n二、配合第一項修正新增第六項，明訂原住民族區之認定依現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所謂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之認定標準授權內政部定之。","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應酌予增加，上限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n\n第一項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之認定，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所稱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