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 33 人、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委員林昶佐等 17 人、委員廖婉汝等 29 人、委員洪孟楷等 19 人、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委員湯蕙禎等 17 人、委員溫玉霞等 18 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 16 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39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500"}],"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19: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3-03-31","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12","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6557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762委26557","提案人":["趙天麟","何志偉","莊瑞雄"],"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何志偉、莊瑞雄等18人，有鑑於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規範志願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服現役滿十年，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如未及退伍並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退除役官兵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尚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爰提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瑩","蔡易餘","余天","賴品妤","王美惠","莊競程","陳素月","陳秀寳","蘇巧慧","吳思瑤","陳明文","湯蕙禎","何欣純","沈發惠","黃世杰"],"說明":"一、依照國防部統計資料，107年因公死亡23員，108年16員，109年20員，其中服役年滿十年以上志願服軍官、士官、士兵合計達23員，其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卻不幸因公殉職，然因公殞命官兵，依現行條文已可適用，惟因病或意外死亡官兵的貢獻，與同樣服役十年以上官兵等同，且正常退伍本可向輔導會核認為榮民，其遺眷應享有同樣的照顧權利在此情況下，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n二、另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死，及因犯罪自殺等均屬個人違法犯紀行為，爰增訂第二項，於相關違法行為致死情形排除適用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20-04-28-修正:55","說明":"一、第一項第四款，增列曾服現役十年以上亡故官兵之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相關法令照顧。\n\n二、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死，及因犯罪自殺等均屬個人違法犯紀行為，不僅有辱軍譽且無助於社會公益，爰增訂第二項，於相關違法行為致死情形排除適用之規定。\n\n三、第二項因項次調整，酌做文字修正。\n\n四、考量已服現役十年以上亡故官兵之貢獻不因修法前後有所區別，為體現政府照顧渠等遺族之德意，爰新增第五項，明定本法○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得適用之規定。","修正":"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亡故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四款所定服現役十年以上亡故者，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服現役十年以上亡故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亡故者之遺族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