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19: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958號委員提案第26558號","laws":["01836"],"提案編號":"958委26558","提案人":["趙天麟"],"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鑑於維護國家安全，就毀棄、損壞、隱匿國家機密及核定國家機密與辦理相關事項人員未經核准擅自出境目前刑度過輕，對於受境外勢力指使毀損、隱匿國家機密資料之威嚇效果不足，實有提高相關犯罪刑度以達保護必要之需要，且為使公平審判與機密保護間取得法之平衡所在，並保護我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平穩與不受不當干擾，爰提出「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何志偉","陳瑩","賴品妤","王美惠","莊競程","陳素月","何欣純","陳明文","莊瑞雄","蘇巧慧","陳秀寳","余天","沈發惠","吳思瑤","湯蕙禎"],"說明":"一、本法部分條文修正。\n二、維護國家安全，就毀棄、損壞、隱匿國家機密之侵害目前刑度過輕，且核准與辦理國家機密事務之人員未經核准擅自出境之威嚇效果不足，實有提高相關犯罪刑度以達保護必要之需要，故修正第三十五條與第三十六條之相關刑度，提升有關禁止規定之刑度以收嚇阻之效；並就有關機密之毀損或隱匿如係為迎合有關機構或受有關機構之指示所為者，設有加重其刑之規定。\n三、司法等單位為有關判決或決定，應精準核密，俾能使公平審判與機密保護間取得法之平衡所在，而為維護我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平穩與不受不當干擾，非主管層級之公務人員所職掌內容，以及公務人員之非屬機關聯絡方式，亦有保護之必要，爰以「視同機密」之立法形式為之。","對照表":[{"law_id":"01836","law_name":"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n\n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20-05-22-修正:27","說明":"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依率公開宣示。」我國法律學者姚孟昌於專文〈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解析〉中亦曾指出「即使根據地十四條第一項之限制條款，對部分判決內容有保密之必要，法庭仍可透過對當事人姓名保密或公布刪節版本將判決公開。若只允許部分人士查閱判決書，即屬於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蓋「判決公開」不僅是該公約之要求，更是我國憲法第十六條之「審判權」核心權能，惟現行〈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與〈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等各級法院之內規或現行做法均將判決無論涉密與否全不公開，亦無從於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中得以知悉，與前述該公約之有關意旨完全背道而馳，且有浮濫核密之嫌疑，令公眾無從對之研析或者為適當之監督，進而有欠於人民訴訟權與知情權之保障。\n\n二、鑒於兼顧並衡平機密保護與審判權保障之兩者重要之利益，特將第二項為此修正。","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n\n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但涉及判決、裁定、懲戒法院之決定、監察院之糾正案或彈劾案決定者，應就內容涉密部分與人別資料為適當遮掩後提供，不得浮濫核密；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基層公務人員遭致不法或不當施壓，致生執行公務之困擾，故應就有關資料為特殊之保護。","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非單位主管之公務人員，其業務執掌內容，以及公務人員非屬機關通訊方式之個人通訊資料，未經本人同意提供者，應視同機密。"},{"現行":"第三十五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40","說明":"提高有關犯罪之刑度，並就意圖迎合境外機構如中共者，或經由境外機構請求、授意或命令為之者，特設加重刑責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迎合境外機構需要而為之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由境外機構請求、授意或命令為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41","說明":"提高有關犯罪之刑度。","修正":"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一所視同機密之資料，如有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之行為者，所應負之刑責。","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洩漏、交付第二十六條之一所規定視同機密之資料者，處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之對象為境外機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三項之罪，僅止於刺探與收集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而未生機密洩漏或交付他人之實害者，處拘役或科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洩漏或交付境外機構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由境外機構請求、授意或命令為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