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6: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6566號","laws":["08170"],"提案編號":"1539委26566","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網際網路應用普及，數位經濟形成，而造成電子商務、物聯網、大數據盛行，VR、AR逐步發展成形，企業及政府在此風潮下，必須重新檢視其目標與功能，同時政府組織的改變再造，乃是數位經濟發展的核心，而其影響所及，則擴及經濟與社會文化。數位經濟的快速發展，將對產業結構及經濟型態產生極大的變革，政府相關單位必須重新審視其原訂立之各項社經發展項目及目標。為了及早掌握發展契機，相關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研究單位之力，就國內網路及電子商務之發展，及早進行相關研究與分析，擬訂策略及行動方案，以便迎接即將迎面而來的數位經濟浪潮，在新世紀保有競爭力，爰擬具「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70","law_name":"數位經濟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立法目的。\n\n二、面對數位浪潮興起，特制定本法作為未來數位經濟相關法規之參考原則，期許我國得以於國際數位經濟領域扮演領導者之角色。","增訂":"第一條　為因應網路、數位資訊、電子資訊及數位傳播之興起，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之形成與發展，特制定本法。\n\n有關數位經濟之行為，依本法規定，但各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說明":"一、由於數位經濟產業多跨部會業務，為落實跨部會協調，故將指定主管機關之責，交由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指定之。\n\n二、行政院得成立數位經濟發展部，主管數位經濟之推動。","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說明":"一、鑑於數位經濟產業多元化，新興名詞隨之出現，為使規範有所依據，故以本法第三條定義相關名詞。\n\n二、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定義之創新實驗場域，適用於所有提供數位經濟產品及服務，其概念類似監管沙盒機制，惟不限於金融業始得適用。\n\n三、創新實驗場域之相關申請機制，交由主管機關訂定，惟此機制應以鼓勵創新經濟行為為目的。主管機關於訂定創新實驗場域之相關規範，應以「負面表列」方式，列舉數位經濟產業於創新實驗場域之實驗內容所不可逾越之事項，未列舉之事項，皆得於創新實驗場域內為之；此外，主管機關應明定公務人員於創新實驗場域內，享有部分刑事及行政責任免責權，關於免責之內容，須明文一一列舉之。","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數位經濟：指一切透過數位發展創造經濟產值，或非數位產業應用數位科技，創造經濟產值之行為。\n\n二、創新實驗場域：指數位經濟產業得於安全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數位服務或商品，強化數位服務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n\n三、數位平臺經濟：指以網路媒合平臺為媒介，透過資訊分享服務，於公開平臺媒合由分享者提供空間、貨物、服務或數位內容予使用者暫時性使用之交易，得以營利或非營利之商業模式進行。"},{"說明":"一、數位經濟發展領域眾多，涵蓋基礎設施到各式權益保障，推動發展事項僅作為概括式表列，未來若有新興項目，由主管機關解釋是否適用本法。\n\n二、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推動網路智慧城鄉，旨在推動網路基礎建設於城鄉平衡發展，促進人民使用數位資源及內容之機會均等。\n\n三、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相關技術標準，目的在使台灣與國際標準接軌。\n\n四、數位經濟之服務與產品多為高附加價值的技術與內容，故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明定行政機關積極保障業者與消費者權益。\n\n五、本法第四條第九款之數位平臺經濟，目的使電子商務與網路媒合平臺的營運監管有所依據，供未來制定相關法規參考。\n\n六、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訂定，係考量行政院所擬定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之政策目標，爰予制定本款事由。\n\n七、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僅屬例示規定，第十四款之其他相關事項，係使未明文列於第四條者，例如金融科技及數位醫療等等，得由主管機關依此款解釋適用本法之規定。\n\n八、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對於我國未來數位經濟發展應有深遠影響，其政策或計畫均應具有強大公共利益，爰擬新增本條第二項規定，使主管機關應有定期製作書面報告供行政院審查之義務。","增訂":"第四條　本法為發展數位經濟政策，主管機關應推動下列事項之發展：\n\n一、電子數位環境軟體硬體建設及資訊科技。\n\n二、網路智慧城鄉。\n\n三、相關數位技術標準。\n\n四、智慧財產權之保護。\n\n五、數位隱私權之保護。\n\n六、數位交易安全之保護。\n\n七、數位消費權益之保護。\n\n八、創新實驗場域。\n\n九、數位平臺經濟。\n\n十、智慧物聯網。\n\n十一、大數據智慧運算及應用。\n\n十二、人工智慧研發。\n\n十三、建構數位公共服務制度或平臺。\n\n十四、其他相關事項。\n\n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政策，至少每兩年製作執行計畫、稽核概況及相關事項之書面報告，送行政院核備，並應為必要之說明。"},{"說明":"數位經濟為台灣長期發展項目，故政府應提撥持久穩定之經費支持。","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持續充實數位經濟發展所需之必要經費。"},{"說明":"本法第六條條文目的旨在規範主管機關推行數位經濟發展進程之原則。","增訂":"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推行數位化政策，並遵守下列事項：\n\n一、為提升上網普及率及加強網路頻寬建設，每年應提出普及率進展報告。\n\n二、為加強有關網際網路及數位經濟對國家經濟影響之研究，每年應發布數位經濟白皮書。\n\n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數位經濟。"},{"說明":"本法第七條規定，旨在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調適現有法規，提供新創數位經濟發展良好商業環境，爰參行政院所擬定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制定主管機關之協力義務。","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應提供下列協助：\n\n一、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之跨國、跨區域合作及國際組織之參與，應積極培養跨境談判人才。\n\n二、培育數位經濟發展研究與產業應用之專業人才。\n\n三、營造數位匯流公平競爭市場。\n\n四、為採行適當措施，對於其他相關行政機關（構）應有協調義務，並定期就法規適用及其執行情形檢討改進。\n\n五、配合網際網路之分眾性及其他應用特性，即時完備數位經濟相關之法規。\n\n六、提供全球化、跨國界政策及法規，作為發展數位經濟之依據。\n\n七、推動數位經濟發展所需技術與相關創新應用，並建立交易安全及消費信賴環境。\n\n八、建立意見諮詢平臺。\n\n九、協調數位經濟產業與傳統產業間之衝突。\n\n十、傳統產業完成數位轉型。\n\n十一、建構頻寬雲端基礎建設。"},{"說明":"為增進企業在台投資誘因，建議行政單位選擇以行政補貼或租稅優惠為之。","增訂":"第八條　為促進數位經濟產業發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行政補貼或租稅優惠措施。"},{"說明":"數位經濟跨國服務已屬常態，又外國數位經濟產業業已發展成熟，台灣正值起步時期，故於本法第九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建構數位經濟發展法治環境及發展數位經濟須著重與他國談判、國際合作之項目。","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網路安全，應完備網路治理並建構法制環境。\n\n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國際數位經濟談判及跨國協議之簽署。"},{"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數位近用權利，本法第十條規定提供數位經濟相關服務之業者，應制定數位帳戶資料安全保護計畫，主動建置消費者記錄數據庫，提升網路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數位近用權利。","增訂":"第十條　對於消費者使用數位經濟服務所生之數位記錄及帳務紀錄，數位經濟產業應確保其紀錄正確，以提供用戶查詢。\n\n數位經濟產業應訂定下列數位帳戶資料安全保護計畫：\n\n一、網路環境與顧客數位帳戶安全管理範圍及處理方式。\n\n二、安全管理驗證措施。\n\n三、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n\n四、其他相關事項。"},{"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