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300"}],"議案名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6: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2-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679號委員提案第26568號","laws":["08160"],"提案編號":"679委26568","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經濟部遲遲未依法劃設「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造成國內再生水資源發展遲滯，有違「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發展」之立法目的。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極端氣候，缺水風險正大幅提升，供水多元化刻不容緩，應要求用水大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催生節水產業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爰此，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4年，《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立法完成、民國105年經濟部並制定《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要求應提出用水計畫且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然法條制定至今已達5年，所謂「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遲遲未劃設，造成國內再生水資源發展緩慢，有違《再生水發展條例》制定之立法目的。\n二、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極端氣候，缺水風險正大幅提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第六項，即為潔淨水資源。台灣地狹人稠、豐枯水期極度不均，應仿效各國採行供水多元化策略，促進節水產業發展，以向循環經濟轉型，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n三、再生水資源發展為水資源循環利用，透過水處理技術減少水體污染物，既促進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也因其無論豐枯水期，均能穩定供水之特性，有降低缺水風險之效，顯具重大公共利益，政府應重視再生水資源之發展及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n四、再生水具有低耗能、低汙染之優勢，依水質需求不同，可供應工業、農業、民生使用。新加坡再生水系統已可與原水混合再淨化後供民生飲用，以色列再生水可滿足四成灌溉需求。\n五、目前內政部已偕同經濟部、環保署於用水計畫、環評程序中，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然，並未有明確法源強制要求，僅憑權責部門態度而定，為使產業界對長期營運成本有所預期，可明確規劃，應將再生水使用責任入法。","對照表":[{"law_id":"08160","law_nam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民國104年，《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立法完成、民國105年經濟部並制定《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要求應提出用水計畫且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然法條制定至今已達5年，所謂「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遲遲未劃設，造成國內再生水資源發展緩慢，有違《再生水發展條例》制定之立法目的。\n\n二、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極端氣候，缺水風險正大幅提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第六項，即為潔淨水資源。台灣地狹人稠、豐枯水期極度不均，應仿效各國採行供水多元化策略，促進節水產業發展，以向循環經濟轉型，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n\n三、再生水資源發展為水資源循環利用，透過水處理技術減少水體污染物，既促進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也因其無論豐枯水期，均能穩定供水之特性，有降低缺水風險之效，顯具重大公共利益，政府應重視再生水資源之發展及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n\n四、再生水具有低耗能、低汙染之優勢，依水質需求不同，可供應工業、農業、民生使用。新加坡再生水系統已可與原水混合再淨化後供民生飲用，以色列再生水可滿足四成灌溉需求。\n\n五、目前內政部已偕同經濟部、環保署於用水計畫、環評程序中，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然，並未有明確法源強制要求，僅憑權責部門態度而定，為使產業界對長期營運成本有所預期，可明確規劃，應將再生水使用責任入法。","修正":"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n\n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5","說明":"同修正條文第四條之說明。","修正":"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