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7: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26569號","laws":["02517"],"提案編號":"1140委26569","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制定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確立《CEDAW》具有內國法效力，該公約第十二條要求應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之歧視，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亦對促進兩性實質平等有所要求，故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仍保有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之規定，顯與兩性實質平等之要求不符，爰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0日制定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稱CEDAW施行法）確立《CEDAW》具有內國法效力，復按聯合國於88年所通過之第24號一般性建議第14點：「為尊重權利，締約國有義務排除婦女尋求健康行動時所遇到的阻礙。締約國應提供報告，介紹公私立保健部門如何履行其尊重婦女獲得保健權利的責任。例如締約國不應基於以下原因而限制婦女獲得保健服務或到提供保健服務的診所就診：因其未婚，或身為婦女而無法得到丈夫、伴侶、父母或衛生部門的同意。其他妨礙婦女獲得適當保健的障礙，包括將進行只有婦女需要的醫療程序定為犯罪行為的法律，或懲罰接受這類醫療的婦女的法律。」另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負有消除婦女歧視和促進性別實質上平等之義務，可知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配偶同意權即有對婦女之接受施行人工流產形成障礙，而有違反前揭公約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虞。\n二、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和同條第二項後段：「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規定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其立法理由謂：「為提高人口素質，減少家庭及社會之嚴重問題暨維護母子之健康，有條件之下，應允許懷孕婦女施行合理之人工流產。茲為期執行有所準據，爰本左列原則，明定懷孕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應具備之條件。(三)有配偶者，以有『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之情事，而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惟提高人口素質和維護母子健康並非得藉配偶之同意權達成，而家庭及社會問題亦難由醫師認定，故本條配偶同意之規定於立法目的不合，且配偶基於何種原因拒絕同意亦無說明義務，現行法對於已婚婦女之生育自主形成不當限制。\n三、按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稱病主法）第四條第一項後段：「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以及同條第二項：「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懷孕者可以針對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做決定，倘配偶得拒絕同意將妨礙該醫療作為，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七條：「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病主法為新法，應優先適用，惟前述狀況需將懷孕婦女視為病人，雖可解釋法規適用問題，但對於是否符合CEDAW施行法仍不無疑問。\n四、綜上，為達成CEDAW施行法尊重婦女人權之目的，和避免將懷孕者視為病人之困境，應刪除現行配偶對懷孕者接受人工流產手術之同意權，以確保懷孕者對自己身體之自主權。","對照表":[{"law_id":"02517","law_name":"優生保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n\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7:02517:2009-06-12-修正:12","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因應刑法相關事由之用與修正，將第五款之「因被強制性交」之情事修改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受害」以及「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修正為「與依法不得結婚者性交」。\n\n三、鑑於我國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0日制定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稱CEDAW施行法）確立《CEDAW》具有內國法效力，另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負有消除婦女歧視和促進性別實質上平等之義務。\n\n四、查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提高人口素質和減少家庭問題以及維護母子健康，惟配偶同意權並無法達成前述立法目的，且對於懷孕者之身體自主形成不當限制，爰刪除本條第二項後段。","修正":"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受害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性交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n\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n\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2000/details"}